第B06版:读者呼声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10月20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不能让“碰瓷”者逍遥法外

□唐  伟

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碰瓷”行为的定性处理、公检法办案部门分工配合、加强宣传教育等内容。会上介绍,《指导意见》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10月15日《北京青年报》)

长期以来,“碰瓷”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治理,反倒愈演愈烈成为一种顽疾,在部分地方甚至有专业化、集团化、黑恶化的态势。

“碰瓷”乱象一日不除,公众的忧虑就一天也难以消除。很多人坦言,每日开车出行,内心都充满着忐忑不安,生怕在路上遇到了“碰瓷”者,有理也说不清。事实上,“碰瓷”属诈骗违法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有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碰瓷”案件存在取证难、法律不能适用等问题。加之大多数当事人不愿耗时费力宁愿私了,以此息事宁人,导致“碰瓷”者屡屡得逞。同时,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和解释,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中很难做到精细化和精准化,也变相提高了调查处理的难度,让惩治“碰瓷”乱象难以做到及时性和高效化。报案之后的效能,又反过来影响到公众报案的积极性。

《指导意见》的出台,首次对“碰瓷”作出明确的界定,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按照分类处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指导意见》对司法机关从接案、受理、侦查、起诉、审判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要求和实施原则,为提高定性处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提供了基本的遵循。

《指导意见》在为司法机关办理提供指导原则时,也为公众进行权利诉求和寻求法律保护打通了渠道。有了《指导意见》作为前提条件,在外部的监督下,办理效率将会明显提升,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才会得到落实。从这一点来说,出台“碰瓷”处理指导意见作为强化治理的先决条件,既是法的进步标志,也是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

 

 

内 容 版 权 归 报 社 所 有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