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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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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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漫二人骑 摔进草丛伤了牙

游客将公园管理人告上法庭索赔被驳回

□法治报记者  夏天  通讯员  王长鹏

游客马某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内的星愿公园自行车租赁处租了一辆休闲自行车,不料却在公园某下坡拐弯处摔倒受伤,马某因此将公园管理人告上法庭,索赔相关费用,但公园管理人认为上述责任应由实际经营自行车租赁业务的案外人承担。昨天上海一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上诉案。经审理,上海一中院依法维持原判,认定公园管理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向马某承担赔偿责任。

浪漫二人骑被摔进草丛

2017年10月28日,马某与男朋友到星愿公园游玩,走到公园西门口时发现有自行车租赁处,便租赁了一辆三轮自行车(两个大人座、一个小孩座)在公园内骑行,直到傍晚17时左右,马某与男朋友骑行至公园东门处玻璃桥下坡,不料却因刹车不及时在转弯处发生侧翻,马某被甩出车辆摔进了左侧的草丛中。事后马某立即被送至医院,经诊治,马某头面部摔伤,颌部裂伤,左上后两颗牙齿外伤,为此支付了医疗费13262.60元,交通费263元。

次日,马某的男朋友将本次事故向警方报案,其认为事故发生时天色较暗,路面无灯光,且坡陡无明显指示牌以及车上缺乏辅助刹车系统,路面无减速带,所以自己和女朋友才会摔下车,而公园未在坡道拐弯处设置围栏、草丛中也有碎木等具有锋利切口的杂物未清理干净,导致马某的摔伤进一步加重。但当警方询问其是否了解园区骑自行车相关规定时,马某的男朋友表示并不了解,声称自己是按照规定进行的骑行。随后,警方也对自行车租赁处工作点的经理和工作人员做了询问和笔录,他们表示租车点张贴了“租车须知”和“休闲自行车租赁须知”,工作人员在发车时也会将骑行路线、车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告知。

因马某迟迟未收到解决方案,故将星愿公园管理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8万余元。

原告承认不会骑车

经一审法院释明,马某坚持向星愿公园管理人主张侵权责任,不同意将实际经营自行车租赁业务的案外人作为被告主张赔偿。一审法院认为马某以星愿公园场地不够安全受到损害为由主张公园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因此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马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中,马某上诉称,事故发生时在下坡处未设立任何减速提醒或减速设施。同时,玻璃桥下坡处通过测量,坡道与路面夹角在9度左右,换算成纵坡坡度为15.84%,违反了相关规定。马某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场地设计不合理,下坡过于陡峭,车道过于狭窄,而且有急转弯,公园管理人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

星愿公园管理人则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马某没有按照租车须知内的提示和要求骑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实际经营自行车租赁的案外人,与星愿公园无关。

经审理,上海一中院认为,马某提供的纵坡坡度系自行测量坡道与路面夹角换算得出,未经专业测量;星愿公园管理人提供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事发区域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马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路段建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其损害的发生,其应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星愿公园在即将下坡处悬挂有“慢”字样的标志提示。在《租车须知》中明确记载“……2.租车人必须有娴熟的骑车技术,车辆不得超载;4.……上下坡请下车推行;5.禁止在玻璃桥面骑行;……”事发之后,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星愿公园管理人在其经营能力范围内针对休闲自行车的使用已采取相应措施,对骑行路线和场所进行了风险提示,可以满足一般安全保障需求。

作为公共自行车的租赁人,马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自认其不会骑自行车,在下坡时亦未下车推行,或提前采取刹车等减速措施,反而放任自行车自动下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马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星愿公园管理人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马某遭受损害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马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海一中院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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