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杨明华 罗越 本报讯 男子驾车撞人后竟毫不自知,直至第二天警察找上门才“恍然大悟”。经调解,男子赔付受害人20万余元后,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却遭拒,于是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庭。日前,青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7年11月,小陆接到电话赶去见客户,之后,小陆开车回家。不料第二天,小陆接到民警电话,告知他昨天驾车撞人了。 小陆回忆,当日天气不好,视线也不好,路上也有颠簸,自己完全没感觉行车途中蹭了人。然而,警方对当天事故路段的路况、路面及涉案车辆的痕迹特征等进行核对排查,确认小陆就是该起交通事故当事人。被小陆行车途中蹭到的是一名孩童,家人送医后报警。经司法鉴定,受害人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小陆和受害人进行调解,赔偿对方20万余元。赔偿后,小陆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小陆系驾车逃逸,属于合同中免赔事项,拒绝赔付。小陆称涉案保单是电话投保,其并未曾签过投保单,也未收到过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并未告知免责事项。小陆认为,自己当天确实不知道撞人,因此不属于逃逸。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虽提供了投保单、保险条款等证明其免责,但小陆否认投保单上的名字系其本人所签,保险公司也不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因此,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将免责条款提供给小陆,并对此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小陆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便该条款有效,小陆并未意识到自己撞人,不存在驾驶员明知撞人却未依法采取任何措施驶离事故现场的情形。 最终,青浦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偿付小陆19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车辆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投保人要仔细看清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以防在理赔过程中发生争议;保险公司亦应尽相关告知和提示义务,保险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其中存在不少格式条款,对此应充分进行告知与提示,在当场签合同时要出示书面条款,并予以加粗加大等明显标识,并向购买者进行提示,在电话或网络等方式签合同时,亦应予以告知与解释,可通过经同意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若未能证明已尽相关义务,即存在此格式条款被认定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风险。 关于交通事故后逃逸,需结合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予以综合评判,若不存在主观故意,则可能无法认定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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