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版面概览

上一版   

 

2020年12月18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下一篇

 

骑车途中被外卖小哥撞倒

法院判决外卖公司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见习记者  翟梦丽

本报讯  骑车途中被外卖小哥撞倒,导致外踝骨折和多处损伤。汪先生更因此休息了4个月。汪先生将外卖小哥刘某、外卖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4143元。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外卖公司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汪某骑着电动车回家,在仙霞路卫宁路路口,和一名骑着电动车的外卖小哥刘某发生碰撞,导致外踝骨折、下胫腓关节损伤、踝关节外伤等,经鉴定,汪某的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酌情予以伤后休息期120日、营养30日、护理60日。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某负全责。汪某认为,刘某为某外卖公司的配送人员,事发时在为外卖公司履行工作职务,外卖公司为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外卖公司、保险公司三被告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6563元、误工费33000元等合计54143元。同时,汪某要求被告国泰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刘某与外卖公司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刘某辩称,事发时他在送外卖,即为被告外卖公司履行工作,因此本案赔偿责任应由外卖公司承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事发后他向汪某预付了2831.1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外卖公司认同刘某事发时正在工作,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汪某提出的具体金额有异议。保险公司则认为,外卖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不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处理范畴,因此不同意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刘某担全责,因刘某事发正为被告外卖公司履行工作职务,故应由外卖公司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此外,法院认为,汪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并无保险合同关系。外卖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而是基于自愿原则的商业保险。本案为健康权纠纷,而非保险合同纠纷,汪某无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在健康权纠纷中履行其与外卖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义务,故对于汪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费,根据票据及双方意见,确定为6563元。关于误工费,汪某主张月平均收入合计7623元并无不当;事发后,原告休息期内共收到工资22821元,故误工费合计为7671元。综上,法院判决外卖公司赔偿汪某误工费等合计21314.01元,刘某已支付的2831.10元,汪某应予以返还。

 

 

内 容 版 权 归 报 社 所 有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