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01月25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单位替劳动者租房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资料照片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武慧琳  陈慧颖  朱慧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果用人单位租赁房屋提供给员工免费居住作为福利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该租赁房屋租金是应并入劳动者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

在劳动用工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增强自身的吸引力和留住人才,会自行租赁房屋并提供给员工免费居住作为额外福利的情况。

当在施行这一福利的时候,很多用人单位都没有意识到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这种由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提供给劳动者居住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的房屋租金,是否应并入劳动者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呢?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租赁房屋居住而支付的房屋租金显然是劳动者所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属于劳动者的个人所得。

那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承租房屋并支付的房屋租金既然属于劳动者的个人所得,该笔个人所得又是否属于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范畴呢?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福利费”属于个人所得税免征事项。

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又明确,该条所指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显然,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承租房屋并支付的房屋租金并不属于生活补助费,也就不属于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范畴。

实践中,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曾在2009年6月15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中指出:

“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应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使用房产属企业租入的,按照企业每月支付的租金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使用房产属企业自有的,应先以租金的公允价格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但对缺乏公允价格做参考的,应按照企业每月提取的折旧额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职工合用上款所指房产,应自行协议约定收入的分配方案,纳税人拒不提供协议分配方案的,税务机关可按人数均分原则核定个人实际收入额。”

根据该指引,广州地区明确将用人单位支付的房屋租金定性为劳动者其他形式的经济所得,且应在房屋使用期内按月并入劳动者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劳动者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根据具体情况享受每月800元、1100元或1500元的定额扣除。

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租房并支付的房屋租金也有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例外。

如果劳动者是外国人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补贴,按规定提供有关的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果用人单位租赁房屋提供给员工免费居住作为福利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该租赁房屋租金是应并入劳动者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但如果劳动者是外国人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则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内 容 版 权 归 报 社 所 有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