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02月09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上门修车出意外医疗费该谁承担

主持人语

本报维权热线栏目自开通以来,已经有很多读者咨询各种法律问题。在此,感谢大家对这个栏目的关注和踊跃提问。

现“上海法治报”微信公众号“法律服务”通道已开通,您可通过扫描上方二维码,在页面最下方留言处留下您的问题,我们会尽快为您解答。

与此同时,我们还会将问题和答复刊登在以后几期的本版位置,请您留意查看。

□记者  金勇

前段时间,易女士的电动车出现故障,联系维修店后对方称可以上门服务。修车店的员工在修车过程中不小心被车轮夹到了手指头,送医院诊断为骨折。对方要求易女士赔付医药费等各种费用。易女士认为这种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应该由对方自己承担,但协商后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律师分析认为,修车店员工的受伤原因是个人操作导致的,而非易女士造成的伤害。易女士不存在加害行为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是无法对该修车店员工构成侵权的,相应的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这种情况,易女士可以与修车店和该名员工三方协商解决此问题,如若不能协商解决,后续可告知对方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此问题。

【事由】

易女士因通勤需要买了一辆电动车,电动车突然出现故障让她上下班非常不方便,赶紧联系了附近的一家修车店,对方声称可以上门修车,正好易女士的电动车因故障无法挪动,于是让对方尽快上门。

修车店员工在检查电动车故障时,用手抬起了车轮,没想到竟然发生了意外,手指头被夹伤了。看到修车店员工手指淤青,且无法用力,易女士家人立刻将修车店员工送往附近医院就诊。经过医生检查、诊断,修车店员工手指骨折。该员工认为自己是在易女士家工作时出现的意外,要求易女士赔付医药费。但易女士认为事故原因与己无关,拒绝了对方的要求。由于双方各执己见,闹得很不愉快,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到底该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呢?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认为,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一般来说,构成侵权需要满足四个要素: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易女士所叙述的情况,修车店员工是在上门修车抬电动车时受伤的,其受伤原因是个人操作导致的,而非易女士造成的伤害。易女士不存在加害行为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是无法对该名修车店员工构成侵权的,相应的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该名员工因上门修车导致的受伤,如其与修车店存在劳动关系,应构成工伤,可以通过工伤申报程序来解决;否则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该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易女士可以与修车店和该名员工三方协商解决此问题,如若不能协商解决,后续可告知对方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此问题。

 

 

内 容 版 权 归 报 社 所 有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