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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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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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跑步机,跑带不合格

消费者诉至法院索赔 法官调解后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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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陆晨曦  钱雯晴

2020年3月,陈某在淘宝某店铺购买了一款力量牌跑步机,买来后却发现该跑步机属于不合格产品。经与商家多次协商无果,陈某无奈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近日,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即时履行赔偿义务,陈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

网购跑步机不合格消费者一怒诉至法院

陈某在淘宝某店铺上购买了一台跑步机,跑步机到货后,陈某发现跑步机过于简陋。陈某依据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发现说明书上标有跑步机国家强制性标准编号。上网查询后得知,该标准编号属实。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陈某细心测量后发现所购买跑步机跑带长度只有115cm,而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此类跑步机在一定速度下跑带长度不得短于120cm,所购跑步机跑带居然短了5cm,属于不合格产品。陈某主动维权,要求店铺明确说法,但多次协商无果,于是陈某诉至青浦法院,要求店铺退货退款并予以赔偿。

到庭后,陈某诉称跑步机跑带长度短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跑步机如高速运转,短跑步带会对使用者带来危险,属于不合格产品,店铺必须予以退货退款并赔偿。店铺老板李某辩称店铺出售的是走步机,非跑步机,走步机不适用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走步机的速度低于跑步机,不存在安全隐患,店铺售出的是合格产品,不同意退货退款及赔偿。

法官耐心调解商家支付赔偿款

双方各执一词,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查明陈某所购产品是走步机还是跑步机,承办法官仔细查看证据,发现店铺随产品邮寄的质量保证书上,用较小文字写着力量牌跑步机。承办法官向店铺老板李某出示证据后,李某承认店铺销售的是跑步机,但仍辩称该跑步机跑带整体长度在115cm,只比国家强制性标准少5cm,无实质性影响,且陈某并未因为使用跑步机而造成伤害,故无法退货更无需赔偿。

承办法官看到李某承认自己销售的是跑步机后,找到了调解的突破口,向李某解释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的意义及违反强制标准的后果,涉案产品既然有强制性标准存在,那么跑带即使少1cm也代表产品不合格。李某主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愿意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履行相应法律责任。

最终,双方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对退货退款及赔偿的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李某当庭向陈某支付了赔偿款,并承诺第一时间从网络购物平台下架所有该类型的跑步机。陈某当庭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生产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厂家需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实施生产。对于销售此类严重影响人身安全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达到一定数额,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网络销售不是法外之地,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遇到不合格产品,有权利要求购物平台披露卖家信息,积极主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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