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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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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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60万元请私教 课程排到2034年

不堪每月三四万元还款压力 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见习记者  陈友敏

李女士在某健身中心办理了健身卡,并购买了私教课。显著的健身效果,让李女士一时冲动贷款60余万元签订了十余份私教合同,课程一度排到了2034年。每月三四万的还款压力令李女士后悔不已。不堪重负的李女士遂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健身中心解除合同并退费。法院能支持冲动消费后的李女士的诉请吗?

李女士称,自己至某健身美容中心办了张健身卡,并聘请了私教。在上了一段时间的私教课后,自己感觉初期减肥效果很显著。

于是,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短短20天的时间里她又分别购买了多种私教课程,与被告签订了14份私教课程合同,总价高达60余万元。李女士共计购买747节私教课,课程有效期已延长至2034年。

但问题随之而来——李女士月收入仅8000元左右,购买私教课后,她每月需要还贷三四万元。而且,继续上私教课的李女士,在2020年8月被诊断出患有肝血管瘤,医嘱建议避免剧烈运动。

李女士认为,其身体及经济状况均已无法继续履行原私教协议,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剩余的13份合同,判令被告退还课程费用560600元。

对此,被告健身中心辩称,在该机构健身的会员购买课程都是出于自愿,此前原告李女士在健身房表现得十分阔绰,据称其名下有200万元的基金,直到收到诉状后才知道原告真实的经济状况。被告方不清楚原告的经济状况,更不存在被告员工鼓动或者要求会员贷款购课的行为。现对原告的患病情况被告表示同情,故同意解除剩余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愿退还未消费部分,但要求合照合同约定,收取20%的手续费。

闵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健身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强制他人去健身房健身显然不合理;况且李女士现已经身患肝血管瘤,继续履行健身合同可能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这显然与当初签订健身合同的目的相悖,因此双方继续履行健身合同的基础已经丧失。

此外,因双方协议中关于有关退卡的约定属于健身中心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条款约定的也不明确,所以法院并没有支持20%手续费的主张。但考虑到健身中心确实存在营销成本,向销售人员支付佣金也属于行业惯例,故解除合同导致的相应损失,李女士应予以承担。在健身中心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法院酌情按未履行课程金额的5%作为李女士需赔偿健身中心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健身中心签订的5份《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被告健身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李女士课程费194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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