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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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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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会展参展商个人信息获利4万元

被告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1年6个月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林桢淑

本报讯  日前,马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同时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王利民副检察长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起诉。据悉,该案是《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黄浦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黄浦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马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注销其微信账号并删除保存在微信、手机、电脑等储存介质内的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被告人马某长期从事会展行业,因工作需要曾向他人购买过会展参展商个人信息,后发现出售会展参展商个人信息可以牟利。2017年开始,马某通过向他人购买等途径,非法获得大量展览商公民信息,在未获得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对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大量牟利。

2017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通过微信以每套公民个人信息(内含参展商员工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向龚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获利约40000元,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马某使用的作案手机内提取到公民信息记录共计24618条。

黄浦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方对马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被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虽然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其行为造成对公益损害的影响仍然存在,本案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令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本案及可能涉及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等均有积极的教育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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