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经承办法官充分释法明理后,上诉人主动申请撤回上诉,二审予以准许。三男子因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何某、秦某、幸某在途经重庆市巫溪县红池坝某山崖处时,何某发现山崖边有一株2米多高的疑似红豆杉树,遂让秦某、幸某锯断后带回剥树皮泡水喝。何某找来一把锯子,交给秦某,由秦某、幸某爬上悬崖将其中较细的分杈锯断。后何某、秦某被森林派出所民警抓获,幸某得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结合对鉴定对象生长地的现场勘查与分析,鉴定案涉红豆杉为野生树木。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确认其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秦某、幸某违反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规定,使用刀具对红豆杉非法毁坏截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其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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