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本报讯 海贼王、火影忍者、高达……你收藏的手办或许是假货。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翁某某等1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法判处翁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最高500万元罚金,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作案工具手机等均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 “S.H.Figuarts”“Portrait.O f.Pirates”分别系日本株式会社万代、日本株式会社梅格屋的注册商标动漫玩具产品,“S.H.Figuarts” 商标和“Portrait.O f.Pirates” 商标分别于2011年3月28日、2014年8月14日注册成立,被侵权时商标仍在有效期内。该注册商标涉及海贼王、火影、高达等动漫人物产品。 2019年1月,被告人翁某某与其丈夫柯发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被告单位嘉豪公司,安排本案被告人洪某某、柯雅某夫妇分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被告人翁某某与柯发某在广州租赁商铺,分别开设嘉华玩具店和贵族玩具店。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经线上网店“樱川玩具商行”“小锦鲤玩具商行”和线下实体门店两个渠道,对外销售嘉豪公司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非法经营数额达1500余万元。 该案件共涉及13名被告人,整个犯罪过程涉及注塑、开模、装配、生产、质检、销售等多个环节,是“全产业链”式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翁某某、洪某某伙同柯雅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的注册商标达两种以上,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翁某某、洪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柯雅某、王某某等11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翁某某、洪某某缴纳部分罚金,悔罪表现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上海三中院依法判处翁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最高500万元罚金,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作案工具手机等均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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