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04月14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选票存疑

业主状告业委会讨要表决知情权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小区欲对物业费、停车费等收费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业主张先生却因为选票无业主签名,对整个表决过程产生质疑,要求查阅决议文件和会议记录,但遭到拒绝。为此张先生将业委会告上了法庭。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先生是浦东某小区的业主。2019年10月15日,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拟定的《物业服务费调价方案》《停车费调价方案》《更新道闸系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4项草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于同年10月17日在小区公告栏内发布表决通过的表决结果公告。

张先生说,他以业主身份参加了2019年10月15日的业主大会,小区共有业主412户,当日实际收到表决票164张,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双过半要求,他当场提出异议。2019年11月21日经查看投票情况,张先生发现前述164张表决票中有83张无业主签名,为无效票,且送达表决票的签收表中无业主签字。这在张先生看来,许多表决票未送达小区业主,违反小区议事规则关于表决票送达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先生认为自己作为小区业主,有权要求业委会提供案涉4项草案表决的决议文件及会议记录供他查阅复制。

而张先生的这一要求却遭到了业委会的拒绝。业委会表示,案涉4项草案投票表决的决议文件同意提供张先生查阅,但会议记录为内部文件,涉及业委会成员内部讨论情况,不应公开,故不同意提供。且业委会一直配合张先生处理案涉事宜,张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也是在业委会处拍摄,案涉4项草案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均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故张先生要求业委会提供案涉4项草案进行投票表决的决议文件及会议记录,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内 容 版 权 归 报 社 所 有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