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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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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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学教育风雨史话

“上海广方言馆”蹒跚学步第一课

□蒋晓伟(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1843年上海开埠以后,凭借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开放包容的商业文化,迅速成为远东重要的通商口岸。然而与此地位不相匹配的是,上海缺乏一大批既懂外语,又懂商贸规则的本地职员。当时的怡和洋行从法国进口了一批用于摆饰的玻璃器皿,由于缺乏对“货越船舷风险转移”这一重要国际航运规则的认知,装卸工人竟将3箱已经破碎的器皿搬运下船,船东由此不再认账,直接导致接船验货的中国员工被罚俸3个月。小到个人生计,大至国家利益,此类因不懂外语或商贸规则受损吃亏的例子不胜枚举。因此,李鸿章奏请清政府于1863年设立“上海外国语言文字学馆”,简称“上海同文馆”,后于1867年改名为“上海广方言馆”。

“上海广方言馆”与1862年成立的“北京同文馆”有两点显著不同。第一,招生不限于贵族子弟,社会各界有志于学习洋务者,经考试合格皆可录取;第二,学习课程更为广泛,除英语、法语、俄语等语言课程以及必修的经学课程外,还包括西方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类课程,突显出清政府发展科学技术的迫切性,以及培养商贸人才的实际需要。

由于当时的商品贸易过程中所适用的均为西方法律规则,而西方各国在沪开办公司、企业时也以西方法律理念制定运作规程和公司章程,“上海广方言馆”由此极为重视西方法律的作用,并认为只有领会这些法律规则,方能知己知彼,即使不能以夷制夷,起码也能少被算计。为此,“上海广方言馆”开设了国际法等法律课程,聘请外国学者教授法律,如英国学者傅兰雅,法国学者鲍安等人。这些学者不仅教授法律,而且翻译了不少西方法律著作,并把它们介绍到中国来,如傅兰雅翻译有《公法总论》《各国交涉公法论》等。“上海广方言馆”的法学教育与当时上海洋行对员工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培训,形成了上海法律教育公、私互补的态势。

“上海广方言馆”是上海法学教育的真正起源。在它的影响下,上海当时的学堂都开始设置法律课程,如1881年林乐知创办的“上海中西书院”就有万国公法课程。然而持续四十二年的“上海广方言馆”的法学教育却存在着重大缺憾,如法学教育只重视公法教学而忽视私法教学;教学方式因教授者而异,傅兰雅的英美法系教学法,鲍安的大陆法系教育法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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