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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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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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治不担责让好人无后顾之忧

史洪举

8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医师法》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充实对医师的保障措施,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8月13日《新京报》)

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他人陷入危险状况下及时伸出援手的行为令人敬佩。但不乏有些被救助者反咬一口,讹上救人者的现象。这让一些人心存忧虑,生怕做好事之后还需要“自证清白”。而《医师法》拟出台的新规,无疑让愿意做好事的医生没有后顾之忧,也让社会充满正气和温暖。

除《医师法》外,“好人法”原则在《民法典》中已经有所体现。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此背景下,《医师法》之所以再次强调“好人法”原则,体现出对医师在紧急情况下救治他人的特殊豁免。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强调“好人法”原则是对医师“超范围”执业的特殊豁免。其实,在此种情形下抢救病人属于民法领域的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无因管理主要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这既属于民法领域的免责情形,也为医疗行业所认可。如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属超范围执业,即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医生存在过失的理由。

进一步而言,医生在紧急情况下,在非医疗场所的救人行为,不应认定为执业行为。一则这是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无需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二则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之外,医务人员不过是普通公民,此时积极参与救治危重病人,属于应受鼓励的高尚行为,并非特定的医疗行为,也不必因此心有顾忌。

《医师法》再次重申“好人法”原则,让医师在非执业场所的善行义举更加堂堂正正,不必有担责的后顾之忧。这可谓让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吃了定心丸,也符合朴素的是非观、善恶观和正义观。进而鼓励医护人员在关键时刻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挺身而出,为抢救患者赢得时间。也让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得以有效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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