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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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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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下帮客户干活 离职后企业扣押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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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梁女士是一家私企的工作人员,负责企划文案工作,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梁女士曾帮助合作伙伴做过一些企划,并撰写相关的文案,因此收取了一定的报酬。

此后,梁女士出于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却以梁女士在公司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钱财为由,拒绝发放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梁女士与公司进行多次交涉,但始终没能拿到工资。她想知道,这样的情况该如何维权?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未与梁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违法之嫌,而公司认定梁女士职务侵占却缺少相关证据。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扣发工资的标准也难以确定。据此,梁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前公司支付其所被扣押的工资。

【事由】

梁女士是一名企划文案工作者。她此前在一家私企上班时,由于能力出色,多次超预期地完成了与合作伙伴的工作,因此深得客户的好评和信任。此后,在工作期间,梁女士在用公司账号与合作伙伴沟通中,得到了一个“私活”:对方要求她协助修改一个企划,并重新做相应的文案,同时承诺会额外付给她一笔报酬。一直未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梁女士对公司并没有太多的归属感,发现能够私下挣点“外快”,她果断地应承下来。由于“私活”完成度让合作伙伴非常满意,梁女士也拿到了一笔还不错的报酬。

过了一段时间,梁女士由于私人原因辞职离开。但在结算的时候,公司却扣下了梁女士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她此前上班时间干私活,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钱财,属于职位侵占。梁女士多次与公司沟通,但对方态度非常强硬。对此,梁女士表示,公司扣押她工资的行为是否违法,她该如何讨回自己的工资?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认为,根据梁女士所叙述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梁女士之前在私企上班,公司以其职务侵占为理由,扣押其工资不发,是否合法呢?首先,梁女士是否构成职务侵占,她用公司账号与合作伙伴取得联系,帮对方解决问题,得到报酬。其是在上班时间还是其他时间干“私活”,还有干的“私活”与公司本职工作内容是否有关,是帮忙还是故意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认定其职务侵占的证据又是什么,是否最终造成了公司的损失,这些情况尚需明确才能判断。其次,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梁女士与前公司都未签订劳动合同,故扣发工资的标准难以确定。

王丹律师表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据此,梁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前公司支付其所扣押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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