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08月17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租了房子 自己花钱封阳台

不续租封阳台钱能退还吗?

记者  翟梦丽

本报讯  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租了套房子,搬进去后发现阳台没封生活多有不便。林声便和中介公司员工签订协议,自己出3000元封阳台,其余中介出,他保证三年内房租不涨价。然而,钱花了,中介却说要交服务费,林声希望中介归还3000元,中介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林声怒而将中介公司告上法院。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林声借租某房产中介旗下位于青浦区的一套房子,将洗衣机放置在阳台上,但日晒雨淋之下,洗衣机很容易造成损坏。此外,晾衣服也多有不便。出于安全考虑,同时也能正常履行合同,林声答应该房产中介的员工,愿意支付一半费用去安装封阳台设施。同时,她提出了相应的条件:在自己租借三年内,房产中介出租费用不能涨价。而和林声对接的员工称三年内租赁费可以不涨价,但要林声支付管理费。

林声认为既然被告对已经存在的房屋瑕疵不愿意采取补救措施,自己也就没有继续履行补充协议的必要了,请求中介退还自己为封窗支付的3000元,但遭到中介公司的拒绝。因此,林声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介公司返还封阳台费用3000元。

被告中介公司不同意林声的诉讼请求。在承租合同中,中介只是居间方,林声起诉的依据是承租合同第十一条,但是该合同的甲乙双方并非被告,林声与案外人吴某某达成的协议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虽然吴某某的确为中介公司员工,但是公司并没有授权吴某某可以达成此类协议。林声与吴某某达成的封阳台协议是他们之间的协议,与公司无关。林声支付给吴某某的费用,吴某某已经支付给封阳台人员了。

法庭调查查明,案外人吴某某与林声达成协议,载明:“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三年以内续租不涨价,若房屋业主违约此协议无效。封阳台乙方只补3000元。其余由甲方自行支付。”同日,吴某某出具收据一份,证明收到原告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居间方已经向原告提供了订立租赁合同的机会,且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原告也已向被告支付了中介费用,应当视为被告的居间服务已经结束。

原告在租赁房屋期间,因使用过程中遇到需要封闭阳台等实际问题,原告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就封阳台以及承担费用问题达成的协议,现被告明确表示该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得到授权,事后也不予追认,故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相关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松江法院驳回原告林声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内 容 版 权 归 报 社 所 有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