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09月14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别让“举证难”难倒劳动者

□贺成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记者调查发现,在劳动者讨要加班费的过程中,加班争议时间跨度越长,劳动者追回加班费的概率越低。  (9月9日《工人日报》)

现实之中,“举证难”难倒劳动者的事,已经不是孤例,而成了社会现象。对此,无论是相关部门,或者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要引起重视。

对于相关部门而言,应该意识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很多时候的加班费,并非自己想被延长,而是无可奈何地被延长。既然根子是在企业,就应该站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一是设法让企业不敢延长劳动者加班费的支付时间,二是出现矛盾纠纷后要强行介入。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该意识到劳动者是最大财富,既然是自身原因造成,就应该及时给予弥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汗水、心血,如果再为了一点加班费,耗时耗力地去搜集证据,这不仅显得“奇幻”,还只会割裂彼此的信任,不利于激发内生动力和稳定人才队伍。

对于劳动者而言,自然也要在以往的案例中提高警惕,一是在能力范围内,避免“无薪”加班熬到“陈”年,二是在无力改变当前现实的情况下,不妨多一些心眼,保存打卡、考勤、工资发放记录和加班通知等加班证明,把“搜证”的工作做在加班的前面。

实际上,无论是相关政策法规,还是相关部门执行情况,都是比较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尽管,今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通常会缓和劳动者对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即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初步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加班事实,便可视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转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实际加班情况进行举证。一旦用人单位无法举证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可见,只有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多一些共识,减少和杜绝“举证难”难倒劳动者现象,在积极维护劳资和谐中才能实现互惠多赢。

 

 

内 容 版 权 归 报 社 所 有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