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09月14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下一篇

 

快递企业不该把“签收确认”当作增值服务

□史洪举

近日,消费者向浙江省消保委反映,在使用“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寄快递时,发现顺丰公司提供了一项名为“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收费金额为1元,购买该项增值服务后,收件人需凭顺丰发送的签收码或本人身份证后6位签收快递,消费者认为顺丰提供该项增值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9月11日《中国消费者报》)

一般而言,“增值服务”是指“本来不提供的服务”,但消费者可以靠额外支付对价获得相应的服务。如人们通过邮局寄“平信”时默认投递员不需要亲自将信件送到收信人手中,也不可追踪信件状态,但可以多付钱寄“挂号信”,就可以追踪信件状态并确保收件人签收。

然而,“签收确认”显然不应该属于增值服务的适当理由。《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也即,将快递送达收件人由其签收是快递企业的法定义务而非所谓的“增值服务”。

但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收件人刚好在投递时因各种理由无法到场签收验视,故要求投递员将快递暂存至门卫处或快递驿站等地方。这种做法既节约了收件人的时间也节约了投递员的时间,属于双赢之举。遗憾的是,这一长时间且大规模的“互利”做法逐渐导致“不确认签收”“不投递至收件人”成了惯例。进而一些快递企业振振有词地将其作为“增值服务”额外收费,不断蚕食消费者权益。

不可否认的是,“确认签收”确实增加了派送成本。但快递企业并不能因此规避其法定义务。而且,像顺丰快递所创新的利用信息化加持的“签收确认”程序,并未增加太大成本,却便利了消费者,降低了投递风险。因而,对这一原本互利的创新,快递企业不该盯着消费者钱包,想方设法让消费者为所谓的“增值服务”买单。

对此,浙江省消保委就认为,把“签收确认”从应尽的法定服务内容中拆分出来,涉嫌巧立名目收费,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在形式上,也容易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如不勾选此服务项目,则企业可不提供“签收确认”服务,存在误导消费者嫌疑。可以说,消保委确实找到了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也是快递企业所应尽量避免的“创新”。

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只要企业的创新不违反法律和法定义务或行业惯例,就应予以包容。譬如,快递企业可以针对一些商务主体或其他对“签收快递”有特殊要求的主体提供增值服务。如可以提供“见证签收”服务,即投递人员采取视频或拍照方式记载签收验视过程,在发生纠纷后作为证据使用。因而,在竞争激烈的快递行业,只有不断改进服务水平,推出有利于消费者体验的创新,才能提升竞争力,获得更多消费者信任。

 

 

内 容 版 权 归 报 社 所 有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