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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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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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认抚恤金归属 九旬老太将两儿诉至法院

法院确认该笔钱归属原告

□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九旬陈老太为将已故老伴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确认为自己所有,将两儿子诉至法院。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所有权纠纷案,确认该笔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属于原告陈老太所有。

陈老太的老伴在2018年年底离世,其生前所在单位根据沪委老(2012)第39号文件规定,于2019年2月给予一次性抚恤金费用18万余元。抚恤金按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规定顺序发放,由陈老太签收,抚恤金费用打入陈老太老伴名下的银行卡中。

2020年6月,时年90岁高龄的陈老太因看病需要用钱,却被告知银行卡内的抚恤金因卡被挂失无法取出。经核实,是陈老太的大儿子对该笔抚恤金的归属有异议,主动向银行申请挂失。

陈老太认为,老伴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并不属于老伴的遗产,而应属于自己的私产,与儿子沟通解除挂失无果下,陈老太将两个儿子一起诉至宝山法院,请求确认该笔抚恤金为其所有。

庭审中,被告大儿子辩称,同意其母亲的诉请。上述银行账户确实是自己申请挂失的,现仍在挂失状态当中。自己是因为弟弟(陈老太的小儿子)将父母的钱据为己有,担心以后母亲生病需要用到这笔钱,才想着把上述银行卡挂失。现在同意配合解除银行卡的挂失,但解除挂失后,银行卡中的钱款取出应根据母亲的真实意愿。

被告小儿子辩称,同意母亲的诉请。之前因为母亲骨折,为母亲看病花了许多钱才会用到账户中的钱款,自己也垫付了许多钱。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给其遗属的具有经济补偿、精神抚慰性质的钱款。

法院首先认定原告陈老太已故老伴名下银行账户内的18万余元为抚恤金性质。该笔抚恤金发放单位明确抚恤金发放是根据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规定,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是: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原告陈老太作为死者的配偶,享有抚恤金一次性发放的优先顺序。

据此,宝山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陈老太已故老伴名下银行账户内的18万余元抚恤金归原告陈老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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