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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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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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制度路线

王勉青

□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要在新兴领域和我国特有领域,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是期通过对新型和特有的知识产权客体予以全面、充分的保护,达到平衡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保护传统和创新创业之间的关系的目的。

□当前,我国已在电子商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等相关立法中涉及相关规定,算法等客体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中得到了明确的确认。从长远发展和未来市场来看,通过人工智能立法,营造有利的市场大环境来促进其发展和繁荣,塑造我国的新经济结构。

□合理、有效地保护包括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等在内的我国历史发展成果,既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知识产权的经济资源转化路径,也能够确立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对国家自有优势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话语权,开辟对传统智力成果保护的制度发展新路径。

当今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复杂,局势发展波云诡谲,新冠疫情进一步加剧了国际社会矛盾与冲突的积聚。在现有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无疑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进路之一。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纲要》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意义,强调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推动作用,强调知识产权对于改善经济结构促进高水平生产的要素作用。

根据《纲要》的规划,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既要服务于国内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需求,又需要结合国际贸易及国际关系的新形势,做出符合国家利益与时代潮流的制度安排。这正是我国在2035年建成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的制度保障。

构建响应及时的知产规则体系

在我国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是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现有法律规定,协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冲突和兼容,加快新兴领域法律建设,进而构建起门类齐全、结构完整、内容规范、内外协调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通过法律修订、一般性司法解释的制定、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制度对个案指引等动态立法机制,解决当前落后的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的矛盾;

另一方面则是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在数据、算法、商业方法、人工智能产出物、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等诸多智力成果领域,通过与时俱进的创新立法,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从而解决上述领域中由于法律法规空白或不足所导致的产权不明确、维权不充分等问题。

知识产权制度从来都不是孤立发展的,应该在国家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框架内进行设计和完善。通常来说,法律不对实践中没有定型的经验、社会中没有成熟的关系进行调整。作为面向2035年的长期《纲要》,这次却明确提出要在新兴领域和我国特有领域,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是期冀通过对新型和特有的知识产权客体予以全面、充分的保护,达到平衡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保护传统和创新创业之间的关系的目的,也是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形势下,我国对未来经济产业发展制度需求的路径选择。

规则制定应回应新技术创新发展

随着世界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为代表的技术创新层出不穷,通过制度回应,有效规制相关创新内容,是建立我国国际经济竞争力,重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体制和国际关系重要手段。

以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例,从本质来说,人工智能是建立在算法基础上,通过数据进行严格保护,达到从源头对人工智能进行规制,进而实现三者的有效调整。因此,对人工智能的立法,需要回应、协调三者之间的共性和特性问题。

我国关于人工智能法律实践相较于欧美起步较晚,2017年,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三步走战略:“第一步是到2020年,目标为‘部分领域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和政策法规初步建立’;第二步是到2025年,目标为‘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第三步是到2030年,目标为‘建成更加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从而为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设定了发展目标。

当前,我国已在电子商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等相关立法中涉及相关规定,算法等客体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中得到了明确的确认。作为我国新技术创新发展关键的当下,有关立法首先要回应的是如何促进和保障包括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和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的需求,这也是我国大力支持发展这些技术和产业的初衷。从长远发展和未来市场来看,通过人工智能保护规则的完善,营造有利的市场大环境来促进其发展和繁荣,塑造我国的新经济结构。在此导向下,人工智能立法要回答数据、算法和人工智能,作为调整客体的内涵外延、权利内容、行为规范,在制度设计中有效达成权利、创新、竞争及安全等多方维度和各方主体相关利益的平衡。

对传统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

与新技术发展形成对流发展态势的是如何有效开展对我国传统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如何合理、有效地保护包括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等在内的我国历史发展成果,是我国回应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全人类文明发展的要义所在。

以中医药为例,作为我国特有的原创成果,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据世界卫生组织介绍,目前世界上已有54个国家制定传统医学相关法案,92个国家颁布了草药相关法案来保护本国传统医学的发展。亚洲一些有使用传统医药历史的国家,更是较早开展了对传统医药立法管理,有些还凭借经济实力和先进技术手段对中医药进行研发和利用,并企图通过立法、标准制订等方式争夺中医药知识产权及其应用的主导权。面对这一严峻形势,我国需要从国家利益和战略高度来考虑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纲要》的出台也是我国对此问题的回答,通过加强对药品知名商标和商号等标识的保护,中药炼制、加工、制作的工艺技术改进和创新的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对药材改进和新药材培植等植物新品种等方面的保护,逐步建立起以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创新成果为核心客体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作为我国传统瑰宝的中医药在本次抗击新冠疫情的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再次证明了这些传统资源对我国国家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及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性。

同样,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回应这些人类文明成果在现代化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既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知识产权的经济资源转化路径,也能够确立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对国家自有优势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话语权,开辟对传统智力成果保护的制度发展新路径。

《纲要》要求我国对技术新兴领域和我国特有领域予以充分关注、及时回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规范和引领作用,有效部署立法机制的启动条件、程序以及不同动态立法机制的适用等,综合运用“领域立法、阶段立法、系统立法、未来立法”的理论与方法,将保障权利、促进发展、创新竞争、尊重历史等法治观贯穿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建完善过程中,着力建构“确权、赋权、限权及权利救济”的知识产权制度内容,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科学、系统、有效的制度支持。(作者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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