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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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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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精华推荐

(2021年第6期)

主办单位:上海市法学会上海人民出版社

【法典理论】

法典化的早期史

作者: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法典化”是近代以来出现于英美法系之外的大陆法系及其他各国法治建设的一场运动,即使以判例法为中心的英美法系也在这一场运动中逐步向大陆法系靠拢。以民法典的编纂、实施为契机,是否将“法典化”推向其他部门法域,也在中国法律界引起了热议。从法典化的早期史可以得知,古代世界五大法律文明都有曾经编纂成文法律的历史,尤其是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古代中国和古代希腊罗马,不仅出现了成文法律,出现了法典和法典化运动,而且其水准达到相当高的程度,成为近代以后法、德等大陆法系各国法典和法典化的基础。人类法典化的早期史证明,法典化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最重要成果,也是现代国家走向法治之路的最佳选择之一。

【刑法典】

刑法的解法典化与再法典化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由于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凡是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罪刑规范均属于刑法,故刑法典之外的特别刑法,并不是“异类的”“唯一的、排他的”法律;相对于民法领域,既可以说刑法原本就是解法典化的,也可以说刑法并未解法典化。不管再法典化是否以解法典化为前提,由于涉及刑事立法方向的相关重要问题还没有解决,我国当下不宜对刑法进行再法典化;基于理想主义的法典观、刑法应追随民法典的观念以及刑法修正案立法方式的特点所提出的尽快对刑法进行再法典化的各种主张,均难以成立。民法典并不直接影响刑法典分则的体系安排,并非只有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的体系安排才可能与民法典相协调;将来对刑法分则实行再法典化时,可以按保护法益的类型采取小章制。

【环境法典】

中国环境立法法典化模式选择及其展开

作者: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学博士)

摘要:按照建立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适度法典化”成为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合理选择。“适度法典化”模式下的环境法典的体例可采取“总则-分编”结构。总则编提取出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公因式,规定可以统领全局和普遍适用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管理体例和引领性制度等内容。分则编整合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对法典调整的事项进一步详细规定。由此,编纂方法上需要界定“生态环境”基石概念,厘清环境法律关系;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采取“双法源”模式;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以“生态环境”为基石概念,以法律关系为体系化工具,构建环境法典框架体系。

【行政法典】

论行政法典总则的制定及其对行政法体系的整合

作者:关保英(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目前我国的行政法体系尽管已有各个板块的具体构型,但从总体上看仍存在着一些结构性的错位,如理念法源低于规范法源、基本原则表述的具体化、各部类典则分布不均等。行政法典总则的制定,为行政法体系的整合提供了良好契机,行政法体系的完善也依赖于行政法典总则的制定。通过行政法典总则整合行政法体系,可以采取定性行政法体系、勾画行政法轮廓、厘清行政法边界、确定行政法体系的内部结构、处置行政法体系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进路。行政法典在对行政法体系进行整合以后,将形成以行政法治理念编、行政法原则编、行政组织法编、公物和公用事业编、行政程序法典编、行政救济法编、行政监督法编为内容的体系构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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