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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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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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含兴奋剂的“生长激素”

男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李皓

本报讯  进口“生长激素”备受热衷增肌的国外健身人群欢迎,奉贤一名男子蔡某某看到其中的牟利前景,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成立公司销售某牌的仿制品。谁料该产品中包含兴奋剂类药品,蔡某某于日前经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法院判处犯非法经营罪,获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

据检方介绍,蔡某某听朋友介绍,有一款外国生产的某牌生长激素特别受热衷增肌的国外健身人群欢迎,该品牌生长激素价格不菲且销量奇佳,脑中顿时迸发商机,于是立马准备了公司注册需要的材料,于2017年8月成立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主要是生物领域内的技术开发以及食品添加剂的研发、生产、销售等,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但蔡某某本身不具备相应的研发资质,又考虑到雇佣研发人员进行相关食品研发成本较高且收益不明,便想要走“旁门左道”。蔡某某首先通过网页搜索的方式结识专门仿制某牌生长激素的某生物科技公司并下订单长期购买,再通过某平台上开设的网店将其购入的包含重组人生长激素等兴奋剂类药品对外跨境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

奉贤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反兴奋剂中心检测结果及国家体育部门出具的认定函,最终认定:蔡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前提下,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兴奋剂产品,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检方的公诉意见。

本案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所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正式实施,对于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等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可以适用哪些具体犯罪作了提示性规定和解释,加大对兴奋剂违法的惩处力度,从源头上对兴奋剂加强管控,对于推动反兴奋剂工作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案的宣判,也警示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按照注册范围内的项目经营,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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