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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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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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银行卡盗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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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 郑栋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及相关信息,有效防范银行卡盗刷的风险。

而在发现银行卡遭盗刷后,应当及时采取挂失、报警等措施,保存、固定相关证据,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便于今后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指导案例169号——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这是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个关于银行卡纠纷的指导性案例。

在该案中,招商银行借记卡的持有人徐欣作为原告起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要求其承担因借记卡被盗刷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经过两审,法院最终判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承担银行卡盗刷的赔偿责任。

虽然该案判决时,  《银行卡规定》尚未出台,但该案判决非常符合《银行卡规定》的相关内容。

法院认为,持卡人和发卡人之间已经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具有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同时也是更有能力采取技术保障措施防范银行卡盗刷等犯罪行为的一方。

那么,该案判决是否意味着持卡人不再承担因银行卡盗刷而遭受财产损失的风险呢?显然并不是。

该案之所以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请,除以上法律和合同依据外,还存在两个对原告有利的情况,一是公安机关已经基本查明了犯罪嫌疑人谢某盗刷银行卡的案件事实,二是银行没有提出有力证据证明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

但是,并非所有的盗刷案件都具有这样的有利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原告的诉请都难以得到支持。

因此,持卡人因银行卡盗刷而遭受财产损失的风险仍然是比较大的。

通过这一指导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启示。

第一,持卡人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证明盗刷事实的存在。

对于盗刷事实的证明事宜,《银行卡规定》并没有明确,必须由持卡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但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持卡人必然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该案中,公安机关已经基本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某盗刷银行卡的案件事实,因此确认盗刷事实的证据对原告非常有利,在此情形下,银行仍以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通过为由主张案涉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交易,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没有公安机关查明盗刷事实这一前提,银行以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通过为由,主张案涉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交易,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具有不确定性。事实上,并非所有持卡人主张的盗刷事实,公安机关都能够立案并查明。如果没有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在很多情况下,持卡人自己很难证明盗刷事实的存在。而如果无法证明存在盗刷,银行将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银行卡规定》,如果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持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该案中法院实际确定了,关于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如果银行无法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则推定持卡人没有过错。

该案中,银行以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通过为由主张案涉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交易,实质是否认盗刷事实的存在,因此,也没有提出证明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的有力证据。

此外,公安机关虽然查明了犯罪嫌疑人谢某盗刷银行卡案件事实,但却没有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某如何获得交易密码等账户信息,无法确认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因此,法院推定持卡人没有过错。

但如果持卡人确实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而公安机关查明了相关情况,或者银行提出了有力证据加以证明,持卡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及相关信息,有效防范银行卡盗刷的风险。

而在发现银行卡遭盗刷后,应当及时采取挂失、报警等措施,保存、固定相关证据,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便于今后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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