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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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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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定向减资有效吗

□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 严绿臆

公司法中的“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仅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同比例减少,而不能只是让特定的股东减资。

《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同意,但是,如果大股东做出决议让个别股东减资,这个决议有效吗?

华某起诉圣某虫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圣某虫公司于2018年按照正常程序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会议内容为:

审议对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中210438元进行定向减资的决议,即公司注册资本由6313131元减少至6102693元,减少的部分出资返还给原出资人,同时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的修改。

而原告华某认为公司决议违法,华某占圣某虫公司24.47%的股权,其他同意股东占总股数的75.5286%。

本案中,公司减资已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是否意味着相关的决议内容成立并合法呢?

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公司章程中是否对此做了另外的特别约定?

本案中,圣某虫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一样,没有另外约定,因此不能适用公司章程中的特别约定。

其次,公司章程中的减少注册资本包括同比例和不同比例减资吗?

对此我们认为,公司法中的“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仅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同比例减少,而不能只是让特定的股东减资。

因为不同比例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如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实际上是以多数人意见改变了公司一致决定所形成的股权架构,使部分股东的股权比例增加,部分股东的股权比例减少。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部分股东承担的风险就更高了,这损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

最后,股东投资款注入公司之后,已经转化为公司资产。

如果可以通过决议直接返还投资款,实际上是未经清算程序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变相向个别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资产,不仅有损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财产权,还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样的决议应当是无效的。

当然,根据公司自治的原则,在公司内部,章程仍然是最大的,如果公司章程有另外约定的,应当适用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

如果涉及减资事宜,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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