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过世较早,父亲一直在世。我们一共有姐妹4人,都已经先后成家,其中一个从小就被抱养给其他人。如今有两个姐妹先后因病过世,她们的遗产部分归于父亲。若之后父亲去世,请问父亲两个去世的女儿的孩子以及被抱养出去的女儿是否还有遗产继承权? 云女士 【解答】 云女士,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消灭,不能相互遗产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外孙子女可以形式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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