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学者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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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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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科技对司法的僭越

□胡玉鸿

近来全球媒体广泛关注的科技事件,ChatGPT的横空出世及其强大功能无疑排名第一。而加拿大哥伦比亚的胡安·帕迪拉法官在审理一宗保险理赔官司时,更是直接将ChatGPT的答案作为裁判的基础,从而使人工智能实质性地决定了人类的司法裁判。这一现象是喜是忧?科技的发展进步,业已使人工智能成为辅佐司法的有力工具,类案检索、证据比对、概念查询等等各个方面,诸多人工智能系统发挥出的巨大效能,不仅节省了审判机关的人力,也为司法公正裁判提供了科技支持。然而,对于径直以ChatGPT的答案作为裁判依据的做法,我们不能予以赞同。

尊重科学是社会的基本准则,也是司法必须采行的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本身就是基于科学的理念,在此,尊重科学就体现为司法的中立性与客观性。就中立性而言,无论对案件的定性还是裁判,都须以案件的事实和已有的法律为根据,法官不能将自己的主观想法添加于法律文书之上;而从客观性上来说,所有的案件事实都是经过法庭调查被认定为真实的证据,所有的裁判准则都来源于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官既不能胡乱捏造或随意取舍证据,也不能置法律规定于不顾而以自己的价值偏好作为裁判的依据。站在这一角度来审视法官采纳ChatGPT意见的做法,恰恰有违科学的基本原理。因为起码从目前的人工智能发展水平来看,无法在科学上证明胡安·帕迪拉法官审理的案件就是非ChatGPT不能解决的案件;同样,ChatGPT给出的答案也难以从科学上证明是司法的最佳答案。贸然以它给出的答案作为裁判的结论,既可能因未必符合案件事实而导致司法的客观性荡然无存,也可能因迷信人工智能轻视人类自身的智力而使司法的中立性不复存在。

公正审理案件是司法的天职。法院是国家设置的解决社会纠纷的日常机构,法官是国家任命的专司审判职责的专业人员,法院或法官既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将案件拒之门外,也不能逃避在案件中作出判断的责任,否则就是法律上的失职、渎职。法官不仅是法律的宣示者,还是法律的创造者,当法律存在空白、出现漏洞以及丧失公正时,必须以自己的智慧和经验来弥补法律的缺失。实际上,即便是详细而完备的法律,仍然需要法院、法官予以细化,使法条的抽象规定与案件的具体情形相印证。在革命导师马克思看来,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个别的,而判断是件棘手的事情。“如果法律可以自行运用,那么法院也就是多余的了”。法院、法官就是要在纷纭复杂的案件事实和浩如烟海的法律文献中,确认和提炼案件的真实情形,寻找最为合理恰当的法律规范,据此作出合法合理的司法裁判。设若法院和法官放弃自己的判断职责转而以ChatGPT之类的人工智能取代职业思维,那么法院、法官就成为多余的制度设置。更加需要警惕的是,一旦ChatGPT可以取代法院、法官的判断,那将不是科学的胜利,而是少数科学精英、技术精英对人类的宰制。

司法是一门职业技艺,既关联科学,也牵涉人文。司法尊重科学,因而必须以“真实”作为价值追求,既强调对案件事实的挖掘,也包括对法律真义的理解。但司法不仅要“求真”,还要观照人文求善求美。将人视为目的,尊重人的尊严,维护人的人格,强化人的主体地位,保护人的法律权利;由此意味着在司法的过程中,必须考量人的本性、需求、欲望、情感、能力、境遇,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对症下药”作出最为恰当的裁判。众所周知,进入案件的当事人是独特的,案件发生的缘由也是独特的,如何将普遍、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特殊、具体的人与事之上,就必然要有对人文的考量,即以天理人情疏释法律的刚性,纠正机械执行法律可能产生的不合情理。不仅如此,相较于科学所要求的真,司法中善和美的追求更为重要。例如,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且能够完全证明犯罪的真实情况,就能够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吗?不能!因为“正义优先于真相”。据此而言,ChatGPT之类的人工智能只能作为司法的辅佐工具,绝不可僭越法官依据法理情所作的司法判断。(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导,《法学》主编,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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