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韦亮 本报讯 中医理疗师为客户服务时开具了含有中药材的处方笺,据此被区卫健委处以5万元行政处罚。原告对此不服,起诉至法院。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为非法行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邓是一名中医特色理疗师,在为3名客户提供服务时开具了含“金银花、连翘、荆芥、薄荷、甘草、桔梗、杏仁”等中药材的处方笺。被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得到线索后开展了调查,认定小邓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并依法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小邓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系多次在固定场所给患者开展医疗诊疗行为。被告根据原告诊疗场所查见血压计等器材,结合原告通过开具处方,向自己熟悉的药房采购药品,向诊疗对象提供药品等客观行为综合认定了原告的违法行为性质。 上海闵行法院围绕争议焦点,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后认为: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在涉案经营场所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事实。 原告给就诊人检查后开具处方笺并通知案外药房备药,再由就诊人自行领取,且给就诊人员建立了健康档案。 原告的行为存在“诊断”及“治疗”的主观意图和操作手法,明显超出了一般的理疗活动。 原告所开具的处方笺所用药物虽为常见的中药材,但均被记载于《药典》,而由中药材调配的处方也应当由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师开具。 故被告据此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在听取原告陈述申辩后,综合考虑了案件情况,依法对原告作出从轻处罚,执法程序及裁量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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