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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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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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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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从“好意施惠”人的角度来说,不能因为自己没有收取费用,纯属好意的付出,就忽略自己的注意义务,降低了自己的注意程度。

正如俗话说的那样,我们不但要热心做好事,更需要“将好事办好”。

出于好意无偿地为他人做好事,比如请朋友或者邻居搭自己的顺风车,将自己用不到的东西赠送给需要的人,将自家新鲜的蔬菜水果送给邻居品尝,在他人处于危难之际提供救助等等,可以统称为“好意施惠”。

如果好意施惠达到了预想的结果没有出现任何问题,当然是皆大欢喜的好事。

但有时,“好意施惠”也可能会发生坏的结果,无偿接受服务或得到物品的人因该服务或者物品而受到了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比如搭顺风车的人因为交通事故受到身体伤害,因获赠物品有瑕疵使得接受物品的人受到身体或者财产损害等,这些情况下双方可能会产生纠纷,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责任呢?

我国法律对这种由“好意施惠”发生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大致来说分三种情况作出了规定的。

第一种情况,实施对他人的紧急救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只要不是故意造成,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只能由被救助者自己负担。

比如,在他人落水、突发疾病等生命健康处于十分危急的情况下,普通人出手相助,往往容不得过多思考,救助中也可能会出现问题,但是对于被救助者来说,有人施救总比没人出手要好得多。

另一方面,救助者自己也往往要冒一定的风险,比如下水救落水的人。为了对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鼓励,我国《民法典》第184条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这不包括以救助为名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

第二种情况,“好意施惠”在仅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造成受惠人财产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897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规定虽然针对的是无偿保管财产的“好意施惠”行为,但在其他类似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也可以类推适用这一规定,即只要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造成的损害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李某无偿为朋友王某修理家用电器,由于技术不精,造成了一台价值千元的电视机报废,只要“好意施惠”人李某不具有重大过失,在法律角度就没有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况,“好意施惠”人在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造成受惠人生命权、健康权损害的,应当减轻“好意施惠”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则和一般侵权承担相同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217条首次对“好意同乘”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里的损害当然主要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损害。因为生命权、健康权是非常重要的权利,即使是“好意施惠”,也必须要注意保护。但是,考虑到是无偿做好事的行为,如果仅存在一般的过失,应当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而对于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则和一般侵权行为承担同样的责任。

笔者认为,该规定也可以类推适用于“好意施惠”造成受惠人生命权、健康权损害的其他情况。

“好意施惠”虽然主要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不求回报地单方付出,法律规定了在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相对于有偿服务和提供物品承担比较轻的责任,这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但是从“好意施惠”人的角度来说,不能因为自己没有收取费用,纯属好意的付出,就忽略自己的注意义务,降低了自己的注意程度。

正如俗话说的那样,我们不但要热心做好事,更需要“将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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