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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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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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代步车成“马路杀手”

资料照片

近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高邮市某电动车销售部的经营者李某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消费者产品性能,以非机动车的名义向吕某销售属于机动车范围的“老年代步车”,吕某驾驶该车与朱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受伤、两车受损。吕某认为,经营者李某侵害了其知情权,销售缺陷产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遂起诉要求高邮市某电动车销售部赔偿损失。经审理,法院认定,销售者在销售电动车的过程中对车辆属性模糊界定、误导消费者将达到机动车标准的“老年代步车”作为非机动车购买和使用,在产品说明、指示和警示方面存在缺陷,该缺陷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销售者承担15%的赔偿责任。法官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该案判决进行了法理解析,认为销售者诚信合规经营关系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希望销售者规范自身行为,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在售卖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客观、真实、全面地告知消费者出售商品的情况,尽到警示义务。

转弯未让直行

抢行惹出事故

低速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年代步车”或“老头乐”。虽然其在驾驶要求、上牌照、车辆停放等方面存在诸多漏洞,但是其在市场上仍有销量。

2021年10月,江苏省高邮市某电动车销售部向吕某销售了一辆低速电动四轮车。次年3月,67岁的吕某驾驶着该辆电动四轮车,行驶至集镇岔路口准备左转弯时,遇前方直行的朱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吕某反应不及时,导致两车相撞、朱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到达现场处理,受伤的朱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专业机构鉴定,朱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四轮车上路行驶,同时在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主要过错方,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朱某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最后,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吕某一次性赔偿朱某19.5万元。

调查结果太意外

对簿公堂讨说法

“我买的是电动车,开的也是电动车,怎么出了事故倒成了机动车?”事故的调查结果出炉了,吕某百思不得其解。

原来,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了专业鉴定机构对吕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性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定肇事车辆属于机动车范围,属于纯电动汽车。

吕某的子女咨询身边的亲友后,委托律师将电动车销售部和经营者李某一块儿告到了法院。审理中,原告一方向法庭陈述,购买该车时,李某并未告知该车是机动车,自己也并不知道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李某未如实告知车辆性质的行为,降低了使用者对行驶的关注度,对损害结果有一定过错,产品缺陷与事故发生及损害结果有一定关系,该起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应由销售者承担。

电动车销售部则辩称,案涉车辆是从正规渠道进货的,是合格产品,其销售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未办理相关手续、发生交通事故都是自身原因导致,与被告销售的产品质量无关。

未尽警示义务

销售者需担责

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销售车辆时是以电动车名义向原告销售的,在销售过程中对车辆属性模糊界定,误导消费者将该电动车作为非机动车购买和使用。经鉴定,电动车销售部售卖的电动四轮车是机动车,但其未对消费者进行警示,在指示、说明和警示方面存在缺陷,使得肇事电动四轮车存在不合理危险,应认定为缺陷产品。而基于该缺陷产品,案涉电动四轮车未经登记、原告未取得驾驶证即驾车上路以及未按机动车规定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以案涉电动四轮车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被告电动车销售部有一定过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危险系数、驾驶技术、上路要求的区别是明显的。原告作为购买方,在购买时未尽注意义务,同时在交通事故的过错参与度和原因力方面远远大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当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双方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电动车销售部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9250元。电动车销售部系个体工商户,作为经营者的李某对前述赔偿义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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