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出租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1年11月12日8时50分许,小黄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湘阴县白湖新村路段进出道路向左转弯时,与小杨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小黄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小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黄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查,小杨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某出租车公司的名下,该出租车公司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该车实际系小杨出资购买,保险费用及相关年检费用均由其承担。 2022年8月26日,小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杨、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8510元。 小黄因本次事故受伤应获得赔偿的金额,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承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予以划分,由小杨承担事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部分由小杨承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保险不予赔付的部分小杨自行承担。 庭审查明,出租车公司与小杨系挂靠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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