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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流浪狗撞倒致残,索赔遭驳回

涉犬纠纷增多,法官呼吁文明养犬

2018年10月23日   B05 :专家坐堂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法治报记者 王川
  
  近年来,城市养狗日益增多。一方面,宠物犬成为不少家庭中的一员,为家庭带来了欢乐,陪伴着家庭成员的成长,也一定程度上缓解老人的孤独寂寞。另一方面,我们也该注意到,因为狗引发的各类纠纷也越来越多。
  本期“专家坐堂”,请到了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张继峰法官,为读者解读各类因犬只引发的纠纷以及法院的判案依据,提醒我们文明养犬,避免风险。

  案例一:
  不戴嘴套狗咬狗
  两养犬人“各打五十大板”

  犬只遇见犬只时常会厮打在一起,为了防止犬只咬伤他人或咬伤其他犬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犬只主人在遛狗时要给狗戴上嘴套,并拴狗绳。但两位养狗人都未给自家爱犬栓绳及戴狗套,导致其中一只狗咬伤了另一只狗。对于被咬伤的犬只,法院判决两位狗主人均需负责,各自担责50%。
  原告黄某诉称,2016年8月29日下午5时左右,她在小区内遛狗,恰遇被告徐某带着狗在小区公园与他人聊天,徐某的狗看到自己的狗就冲过来撕咬,并将自己的狗咬伤。自己为给狗看病花费医疗费等,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共计4890元。
  而被告徐某辩称,事发时,原、被告各自带着自己的狗遛圈,涉案犬只均未拴绳及戴嘴套。当时双方的狗均有受伤,只是原告的狗伤势重一些,原告对其狗治疗过度,徐某只认可5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律师费、交通费金额无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原、被告的狗均未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原、被告均具有重大过失。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专家说法:
  本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双方都存在过错,所以最终“各打五十大板”。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医疗费方面,原告提供了相关票据,金额为2000元,法院予以确认。但误工费、律师费及交通费,原告无相关依据,法院难以支持。遂最终按照责任比例,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1000元,并驳回了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宠物店寄养犬只咬伤顾客 店主担责八成

  一男子带宠物犬去宠物店洗澡,结果被宠物店内寄养的犬只咬伤,最终,法院认定宠物犬负责人对事件发生负主要责任,需担责八成。
  原告翁某诉称,2016年11月19日16时许,他到宝山区锦秋路上的一家宠物店给狗洗澡。入店后,自己去里面房间洗手,在操作台附近看见一把木梳掉在地上便伸手去捡,不料被宠物店收养的烈性犬咬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翁某遂起诉要求宠物店负责人叶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3万余元。
  被告叶某在庭上辩称,涉案的宠物犬是顾客寄养的斗牛犬。事发当日,其给斗牛犬洗澡后用尼龙绳暂时拴在操作间的台子上。翁某带狗来洗澡,因擅自进入操作间以致被斗牛犬咬伤。操作间是给狗洗澡的地方,而非提供给顾客洗手的场所,操作间门口亦写明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因此翁某自身存在过错。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仅部分认可,以法院判决为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被告系肇事犬的管理人及实际控制人,其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该犬实施了侵害原告身体健康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被告的工作区域后,对拴在操作台上的肇事犬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本院酌情确定本起纠纷中的合理损失由被告承担80%责任。
  最终,经法院认定具体损失金额后,判令叶某按责任比例赔偿翁某1.1万余元。

  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再结合前述第七十八条规定,以及本案发生的经过和事实情况,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宠物店负责人对事件的发生应该负有主要责任,需担责80%。

  案例三:
  犬只咬伤4月大婴儿 养犬人被判赔偿3000余元

  老两口牵着爱犬,抱着外孙散步,不料偶遇了另一位遛狗人。两犬相遇,一番吵叫后,对方犬只竟然蹿起咬了年仅4个月的外孙蒋某一口。蒋某的外祖母随即以外孙的名义将对方犬只主人李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终法院酌情判令李某某赔偿蒋某3000余元。
  原告蒋某生于2017年1月,蒋老太是他的外祖母,也是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原告方诉称,2017年5月30日下午,蒋某由外祖父抱着,原告外祖母蒋老太牵着一条小狗,走到宝山某小区门口,恰遇牵着另一条狗的被告李某某。两狗相遇对叫,蒋老太怕吓到外孙蒋某,随即拉走小狗,没想到被告的狗却突然蹿起来咬了蒋某的小腿一口,致使蒋某受伤,因此,蒋某及其代理人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某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00余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根据实际情况,判令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蒋某医疗费154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共计3045.5元。

  专家点评: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由被告方对原告方作出相应赔偿。
  对于原告的损失方面,医疗费比较好确定,即依据病历及相关医疗费单据,可确认医疗费1545.5元;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原告主张3000元,考虑到事发时原告是年仅4个月的婴儿,宠物犬突然将其咬伤致皮肉受苦,因此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准许,至于数额,可酌情认定为1500元。

  案例四:
  流浪狗撞倒他人致伤残 汽车公司遭索赔近20万被驳回

  市民陆某被一条流浪狗撞倒受伤,并为此支付了大量医疗费用。该流浪狗为事发地一汽车销售公司员工带回,并偶有投喂。陆某因此将汽车公司和喂养该流浪狗的员工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2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犬只为流浪狗,汽车公司及其员工不对其构成饲养关系,遂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请。
  原告陆某诉称,她当时乘坐丈夫季某的电瓶车去某羽毛球馆参加活动,随车带着一条小型贵宾犬。到了羽毛球馆门口,丈夫正在停车,自己站在车旁,小狗站在自己身旁,未牵狗绳,突然一条黑色大狗向自己方向冲过来,将自己撞倒并导致受伤,随后大狗蹿入被告亮亮公司厂房内。两天后,季某报警,后经警方询问,被告亮亮公司的负责人称黑色大狗系公司的一名员工不知道从哪里弄来的,之后就一直在被告处了。经医院诊断陆某左胫骨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因被告拒绝赔偿相关损失,遂提起诉讼。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治疗费等共计近20万元。
  被告上海亮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事发当天被告方无人看到事发经过,只是事后其员工陈述原告被撞伤后就一直在门口站不起来,事后被告主动垫付医疗费用1300元。被告认为无证据证明原告所受伤系黑色大狗冲撞所致。另黑色大狗系流浪狗,并非被告饲养,而是由被告的员工李某和张某将这只狗带至被告处。事发后,李某已经离开单位。鉴于狗不是被告单位饲养,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另一被告张某(亮亮公司员工)辩称,自己在亮亮公司做临时工,涉案黑色大狗自己主动跟他到了公司,自己出于同情,会拿剩菜剩饭喂它,但他并不控制这条狗,不构成饲养关系。因此,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两被告表示虽对原告受伤不负有过错,但考虑到原告伤情,被告亮亮公司自愿支付原告钱款20000元,垫付医疗费用1300元不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张某自愿支付原告钱款33000元,被告亮亮公司自愿对被告张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对亮亮公司和张某的自愿支付行为表示认可,并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根据 《侵权责任法》 的相关规定,被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需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本案中被告称黑色大狗为流浪狗,只是偶尔喂养,并非构成饲养关系,故本案需明确黑色大狗是否为被告方所饲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或者能够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本案中,两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表示只是对该狗进行投喂,并未构成实际控制。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张某的投喂行为是基于对动物的帮助,尚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者占有,亦未对该流浪狗形成控制力,原告仅凭事发后狗跑入被告亮亮公司的修理厂内即主张被告方构成饲养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两被告自愿支付原告一定金额的钱款,且不要求原告返还已垫付的医疗费用,是两被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文中公司为化名)
  
  专家提醒
  被狗咬切记注射疫苗

  为防止狗对人发起攻击,市民不要与狗进行“有攻击性”的游戏,拔河、拉扯甚至摔跤游戏都有可能会使犬类情绪失控,造成伤害。不要随意亲近陌生犬类,不要打扰犬类睡觉、进食或哺喂幼仔。如果遇到表现出攻击性的狗(如狂叫、咆哮等),更要保持冷静,避免眼睛直视,缓慢后退直到狗离开或者转移注意力。
  此外,正规饲养的犬类一定要接种疫苗,这样能够有效降低甚至切断感染狂犬病的风险。如若不幸遭遇犬类攻击,被咬者应蜷曲身体,用手和手臂保护脸部及眼睛,伤口必须立即用肥皂水和水彻底清洗,并第一时间就医,对伤口进行消毒,注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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