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妹妹长期居住国外,孪生姐姐却代替妹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妹妹名下唯一房产转移到自己爱人名下。时隔近二十年,妹妹回国才发现自己早没了“家”。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妹妹的全部诉请,帮她拿回自己的房子。
郭丽是郭美的孪生妹妹。自2000年起,郭丽离境并长期在南非生活。2000年12月,郭丽委托姐姐贷款购入一套房屋,购房手续由姐姐一手办理。此后郭丽每半年给姐姐10800元用于还贷。2001年3月,郭丽经核准登记成为房屋的产权人。
2001年,郭丽因涉嫌一宗抢劫杀人案被警方通缉。当时姐姐的男友方良(后二人结婚)得知消息后,提议将房屋的产权变更至他的名下。于是,2003年1月,孪生姐姐代替妹妹与方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落款处加盖了妹妹“郭丽”的私章,并签了“郭丽”的名字,于是方良便经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妹妹却完全不知情,仍继续打钱给姐姐还房贷。
2016年10月,郭丽经由香港进入深圳时被公安机关逮捕。2017年9月,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当郭丽回到家之后,却得知自己自己名下唯一的房产竟然易主,于是将姐姐和姐夫诉至宝山法院,诉请要求确认姐姐与姐夫于2003年1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方良配合将房屋的房地产权利恢复登记为郭丽所有。
庭审中,方良辩称,郭丽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从2003年到现在起诉的15年里,原告有理由知道房屋转让的这件事,郭丽所述的没有出售意愿、姐姐郭美的无权代理,这些都是姐妹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自己这善意第三人。
宝山法院认为,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售方并非原告郭丽本人签订,姐姐郭美亦未能提供郭丽的授权委托材料,缺少代理权成立的形式要件。且合同中除了房屋信息、转让价格作出约定,其余的合同条款处均为空白,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
其次,被告方良未提供购房时支付首付款10万元的收据或其他凭证,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直接的证据证明其购房时是通过合理市场价格购入,且房屋有关的物业费、水电煤等费用的单据原件均由原告郭丽提供,且单据上的缴费单位主体仍为原告郭丽本人,亦无法解释为何产权变更至今的十多年来未去办理物业更名手续的原因。
最后,关于被告方良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郭丽自2000年出境赴南非直至2016年10月入境期间,从未回国,被告方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郭丽对系争买卖合同明知。判决据此支持了原告郭丽的全部诉请。
(文中均为化名)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