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黄训迪
本报讯 程序员小王因努力加班而烧坏了公司电脑的硬盘。但他只想尽快写完程序,于是自掏腰包更换了新硬盘,并最终按时完成了需求。谁知,小王私换硬盘的行为竟被公司以违纪、泄密为由,受到了解雇处理。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认为小王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均无泄漏公司秘密的故意和行为,依法判决公司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赔偿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小王是一家IT公司的项目经理,同大部分程序员一样,他一心扑在工作上,任劳任怨加班加点,曾多次被公司奖励。前不久,公司派他出差开展一个重要项目,于是他夜以继日地工作,甚至连公司配发的电脑硬盘都不堪重负损坏了。
小王此前学习过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其中就有“不得私自拆装工作电脑”的规定。但这天正好是周六,公司维修部的同事都联系不上,然而业务又非常紧迫,甲方说翻脸就翻脸的。为不影响项目进度,小王一腔热血地飞奔去电脑城,干脆给电脑换了一块硬盘,继续加班并终于完成了项目。
正当小王心满意足地返回上海,准备向领导报告喜讯时,一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却放在他的案头。
公司解雇小王的理由,正是他私拆了工作硬盘,并涉嫌泄露公司秘密。小王又气又意外:“公司怎么知道我们修过电脑的?”原来,维修部的同事虽然周末不在岗,却早在每一台员工电脑上都装上了“自动归档系统”,只要有新文件产生就会自动归档,而小王此后的文件都没有归档,自然就被他们监控发现了。
小王想不通,自己任劳任怨,甚至自掏腰包修工作电脑都不求报销,怎么会就这么被开除了?他于是提起了劳动仲裁,但仲裁结果却并不让他满意,于是小王继续向奉贤法院起诉。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擅自维修手提电脑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但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不符合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情形,且员工手册没有规定私自维修电脑的惩罚措施。客观上,小王并无破坏公司数据、传播公司商业数据、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观上,也不存在泄漏公司秘密的故意。证人证言等也证明,公司对电脑私自维修并未有严格的禁令性要求和处罚措施。因此,公司单方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赔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据介绍,本案经过二审维持原判,已经发生终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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