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
本报讯 因楼上邻居半夜发出噪音,姜惠便上楼砸坏防盗门和配电箱门。对此,浦东公安分局认为该事属于邻里纠纷,考虑到事后,姜惠已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便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理?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认为浦东公安分局对姜惠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已起到了治安管理的教育作用。
2017年7月16日凌晨2时许,姜惠听到楼上502室发出了强烈的噪音,而该噪音已经是继当日凌晨1时许的第二次噪音。姜惠在上楼查看情况后,试图打开五楼楼道内配电箱的门,切断电源以停止噪音,但因配电箱上锁无法打开,遂回到家中拿榔头准备将配电箱上的锁撬开。其间,姜惠使用榔头连续敲击502室的防盗门8下,造成防盗门上出现凹陷的痕迹。
经价格认定,防盗门损失总价为391元。2017年7月23日,上钢新村派出所接李立新报案称,自家房门损坏,配电箱的门锁被砸坏。经案件调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浦东公安分局对姜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李立新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浦东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决定。李立新仍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姜惠称因听到502室有噪音而去敲击门,从多位邻居反映之前曾听到502室有噪音,当日凌晨402室、602室均以此报警等事实,公安机关认定姜惠因听到噪音去敲击门之说可以采信。在姜惠欲拉断502室电闸未果的情况下,用榔头敲击502室防盗门,确属“事出有因”,认识到行为错误后立即停止,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事发后,姜惠如实陈述实施的行为,且积极赔偿防盗门的维修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姜惠仍表示愿意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本案属于因邻里纠纷引发,浦东公安分局考虑诸多因素后对姜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裁量无明显不当。
判决后,李立新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起上诉。李立新认为,姜惠半夜实施违法行为,持榔头砸配电箱和防盗门,肆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且姜惠从未向自己当面道歉也没有赔偿损失,应对其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
浦东公安分局则认为,姜惠是想要打开配电箱的门切断电源,阻止噪音,由于未打开,于是取了榔头砸配电箱锁,仍未打开,进而敲防盗门,属于事出有因,使用的榔头也是普通的榔头。李立新的防盗门虽有凹痕但不影响使用。
事发后,姜惠向上诉人表示了歉意,且愿意赔偿500元,但李立新家中一直没有人,故该500元交给了物业。
上海三中院认为,姜惠使用榔头的目的是为了切断电源,阻止噪音,并无损毁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并未造成李立新财物严重损毁的后果。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姜惠的行为动机、后果、事发后的认错态度等因素,浦东公安分局虽对姜惠作出不予处罚的被诉决定,但已起到了治安管理的教育作用。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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