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龄童放学后在幼儿园骨折

法院:幼儿园承担六成责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1月07日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5岁的洋洋(化名)在小托班(无证)玩耍时骨折,小托班却认为是洋洋放学后自行滞留园中受伤,而不愿承担责任。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园方明显在制度设置及贯彻执行方面存在瑕疵,不能减免自身责任,判决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洋洋的家人告诉法院,幼儿园平时15时30分放学,轮到可进入游乐园玩的那天则15时30分至16时30分间都可以接。洋洋的母亲一般15时30分从家中出发,15分钟后到达四楼游乐园,孩子在游乐园内玩,家长在走道外看,接的时候在出口处领孩子并签字,16时30分老师会让所有孩子离开。2017年10月10日下午,洋洋母亲赶到时,老师当面告知其母,洋洋在玩蹦床时被其他同学踩了一下可能脱臼。洋洋的妈妈当即将洋洋送医诊治。次日,洋洋到园指认了踩人的孩子,遭对方否认,洋洋的家长也向园长反映了情况,但园长称先治疗再说,未作处理。洋洋的父母认为,洋洋在幼儿园游乐园内受伤,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于是起诉要求赔偿所有损失的60%计3.4万余元。

对此,幼儿园表示,事发当天洋洋所在班级的学生有资格进入游乐园玩耍,但放学时洋洋家长并未来接。游乐园内并无监控设备,当天有三名工作人员在场看管。园长经家长反映后向老师了解情况,老师称当天下午在家长接走前洋洋哭过,未看到事发情况。园方认为,游乐园在放学后开放且需家长陪同,该要求已通过开家长会及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了家长。游乐园有明确的制度,配备了足够的人员进行管理,洋洋是在放学后自行滞留并在体育活动中受伤,园方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洋洋是在家长接走前于园方提供的游乐场地内受伤。园方理应充分关注洋洋动态并进行指导、提示及风险防范,善尽看护职责,避免损害事件的发生。但园方在履行管理、保护职责中存在疏漏,应对洋洋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园方虽然抗辩事发于放学后并有家长陪同游玩的要求,但看护责任以管控的空间范围(如教育机构的“门到门”原则)以及与家长实现交接为衡量依据。因此园方上述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不应作为其减免自身责任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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