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施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1月07日

  今后,当事人收集证据主张合法权益将更加容易。广东省高院、省司法厅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试行)》  (以下简称  《规定》),在民事诉讼的起诉、审理、执行阶段,经人民法院批准,律师可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规定》全文共十六条,对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审核签发、使用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对可申请调查的证据种类进行了明确,包括由接受调查人保管并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本案诉讼使用。

《规定》同时明确,律师调查令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调查的,可申请延长期限一次。

此外,针对接受调查人、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不配合律师调查令接受调查,持令律师滥用调查令等情形,《规定》还强调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法律责任,保障律师调查令的强制力和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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