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张贤么
这是一起初接手时感到似乎“无从下手”的案件。然而用心深入后,其实还是有不少可以着力之处。最终的结果,也证明了律师的努力没有白费。
青年被控抢劫罪
这是一件什么样的案件呢?按照检察院起诉书的指控:2011年4月21日22时左右,被告人葛友福携带一把水果刀窜至被害人肖某某租住的广州市番禺一出租屋内准备实施盗窃,因被害人正在家中,葛友福遂持刀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被害人大喊“救命”,葛友福即持刀在被害人身上捅刺数刀,致被害人死亡。葛友福在逃离作案现场时被群众当场抓获,缴获作案用的水果刀一把。
我和同事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到广州中院查阅了本案案卷,看到本案相关的证据是较为扎实的,这样的案件该怎样辩护呢?
很多情况下,律师遇到这样的案件只能作“三段式”的辩护,即表示“对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被告人系偶犯、初犯、无犯罪前科、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建议从轻予以处罚”。
然而,这样不痛不痒的辩护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认为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为这样抢劫杀人的案件,依据刑法263条的规定,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说是极其严厉的。
于是我们决定,在会见了被告人葛友福后再行决定辩护方案。
会见中,我们又详细了解核实了案发前后的情况,此时一个细节引起了我们的注意,那就是被告人的出生年月。
被告人葛友福表示,自己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93年农历的4月10日,而不是起诉书中认定的1993年公历的4月10日。
查阅日历可以知道,那一年农历的4月10日,对应的公历出生日期应该是1993年5月30日,而其作案的时间是2012年4月21日,则作案时没有满18岁,依法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缓。这显然是对被告人很有利的一个情节。
证实年龄有误
对于这样一个对案件判决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作为辩护人我们不敢小视。
离开看守所后,我们马上联系了被告人的家人,其家人表示,农村人习惯讲农历,而户籍登记误以为是公历,这就造成了错误。
然而,光有被告人的家人的陈述显然是不够的,要证明这节事实,还需要尽可能多的证据。
应我们辩护人的要求,被告人的家属提供了当地村委会的证明、族谱、喜帖等物证以及接生员的笔录。这一系列的证据都可以说明,被告人出生日期的户籍登记确实是搞错了。
在开庭后,法院的法官特地去了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的情况与被告人家属提供的证据是相印证的。
年龄问题弄清楚了,我们觉得还不够。在一审期间,我们考虑到被告人的行为致使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依法应当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于是力促被告人葛友福的父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经过家属的努力,实际赔偿了被害人损失8万元。法院一审依法认定了这一事实,明确认定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轻判15年徒刑
由于被告人葛友福犯罪时未成年,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本案虽然看似情节较为简单,但是经过我们的认真辩护、法院的细致调查和准确认定,并且通过协调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判决。
类似这样被告人年龄弄错的案件,在我的执业生涯中已经办理过多起。有的是一审法院就进行了纠正,也有的法院嫌麻烦不愿到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去调查核实,被告人上诉后被二审法院发回改判的。
从法律上看,这并不是一个很疑难的问题,但是要获得这样的证据并得到法院的认可,还是需要一定气力的,有时辩护人甚至要冒一定的风险。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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