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诉伙拍案中的法律问题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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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  虎

抖音里的有些短视频,是不存在独创性的,比如一些短视频,只是简单说了几句话或者做了几个表情,达不到独创性的要求。像这样的小视频,是谈不上构成作品的。

一条抖音APP上的短视频,被用户上传到了百度公司拥有的“伙拍”平台,因为短视频的原作者与抖音签订了独家协议,所以抖音APP所有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就将百度公司和上传视频的用户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开道歉,并给予经济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抖音15秒短视频虽然篇幅短小,但具备很强的独创性和正能量,应当属于“类电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但因为二被告在接到原告的电子邮件通知后,及时删除了视频,被告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符合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避风港”原则,最终法院认为,二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并且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笔者看来,这起案件涉及多个关键问题。

首先,法律上通常是怎么判定一个作品是“作品”的?

在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时候,一般要先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独”是指自己独立完成,源于本人,“创”是指有一定的创造性、有一定的审美高度。

对作品是否具独创性的判断是个案进行的,通常当事人将涉案作品提交到法院,法院会在第一时间判断是否有独创性,然后再去看原告对该“作品”享有哪些权利。

一般情况下,谁创作了这个作品,谁就是著作权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但也有例外的情形,比如著作权人与原告之间签署了版权转让等协议,那原告的权利范围就要看协议中的有效约定了。

其次,在该案中法院适用的“避风港原则”是什么?

“避风港原则”出现至今快20年了。它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是提供了一个空间供大家使用,用户在这个空间里上传了侵权的内容,或者网站链接了侵权的内容,权利人可以提出主张,收到主张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去删除这个作品,如果删除了,就不承担责任。但如果不删除,就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法院在判断的时候,也会考虑作为被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直接提供作品还是提供链接,如果提供的是作品,那就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提供的是链接,那平台方就有断开链接的义务,如果及时断开了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及时断开,就要对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扩大承担一定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通知加删除”的义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有相关的规定。

在实践中,除了百度等搜索引擎,还有很多视频网站也存在类似问题。

通常法律会假定视频网站不知情,因为网站只是提供了一个空间,让大家去上传。这时权利人就可以向视频网站发一个通知,一般网站就会将侵权的视频删除,删除了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在本案中,法院也是依据这个“避风港”原则,没有让本案的被告承担责任。

那么,既然有这样的规定,原告还是将这些平台列为了被告。原告的做法合理吗?

对此笔者认为,原告当然有起诉这些平台的权利。原告将这些平台方列为被告和这些平台方需要承担责任并不画等号。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平台方是否为适格的被告,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这是由法院来审理和判断的问题。

原告在起诉的时候,肯定有原告的一些理由去支持他将这些公司列为被告,仅根据初步证据,很难判断被告要不要承担责任。

而本案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可以看出原告的理由没有被法院采纳。

最后值得留意的问题是:抖音里的小视频都算作品吗?

判定某个短视频是不是作品的时候,要个案判断其是否有独创性。抖音里的有些短视频,是不具有独创性的,比如一些短视频,只是简单说了几句话或者做了几个表情,达不到独创性的要求。像这样的小视频,是谈不上构成作品的。

除了从内容上去判断一个小视频够不够得上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外,从视频的组成要素、时长去分析也是一个角度。

本案中,“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涉案短视频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其内容具有独创性,该视频应作为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截止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虽对本案已做出一审判决,但该判决尚未生效。如果任何一方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本案就将进入二审。如果各方均没有上诉,那么该判决将于上诉期满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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