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与遗嘱“打架”听谁的?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1月08日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万小兰

尽管老人在生前立有遗嘱,将大部分房产给了女儿,但为了让弥留之际的老母亲能按习俗需要回到老宅“叶落归根”,女儿又不得不与嫂子一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放弃所有遗产。那么人民调解协议与遗嘱打架时,财产该如何分配呢?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纠纷缘起一栋老宅

林老汉、林老太膝下有一双儿女。儿子林刚与儿媳结婚育有一子。林家的宅基地房屋建造于1983年并于1991年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使用权证记载的立基人口为林老汉、林老太、儿子、女儿、孙子五人。

2009年7月,林老太以儿媳和孙子二人作为被告,就涉案老宅房屋提起分家析产纠纷。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林老太享有老宅房屋75%的权利,孙子享有25%的权利。协议签署后林老太就搬去了养老院,后在律师的见证下立了一份遗嘱并在律师事务所备案,该遗嘱中载明:林老太去世后,其在老宅房屋中享有的75%权利,由女儿林琳继承,其他人不得继承。

2013年10月,林老太突发急病昏迷不醒已到弥留之际,林琳为让母亲病逝前能按当地风俗回老宅居住,经社区调委会调解,与大嫂侄儿母子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载明:涉案老宅房屋财产归属侄儿所有,林琳自愿放弃该房屋的一切继承权,将来房屋发生的动迁和其他事宜都有侄儿全权处理。

老宅权属起争执

林老太病故后,嫂子与孙子母子二人起诉林琳,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据此请求法院判决孙子对涉案老宅享有100%的份额。

林琳认为应该按照林老太的遗嘱进行认定,嫂子对该房屋没有份额,侄儿对该房屋享有25%的份额,其本人享有75%的份额。

庭审中,林琳向法庭陈述,签署该份人民调解协议是因为林老太当时确已重病昏迷,按当地习俗,老人不能死在养老院,想要回到老宅去,但当时老宅由嫂子占有,嫂子要求只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才同意林老太回家,自己迫于无奈,才签订的该份协议书。同时其陈述,其除了在人民调解协议上表示过放弃该房屋的一切继承权外,林老太去世后,她从未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

调解书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林琳与嫂子签署人民调解协议时,被继承人林老太尚未去世,继承尚未发生,嫂子与侄儿也非林老太的指定监护人,并不具有处分林老太财产的权利,因此,协议签署时系争房屋中75%的份额仍是林老太的财产,林琳无权处分该财产,且事后也未得到林老太的追认,故林琳代林老太作出的有关房屋的处分系无效。

林老太去世后,其遗留的遗产发生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林老太生前留有律师见证遗嘱一份,将其在系争房屋中75%的份额留给了林琳。林琳在继承发生后,也未作出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依据该份遗嘱,林琳取得了该房屋中75%的份额。  (文中均系化名)相关链接>>>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合同。人民调解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我国《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均肯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即,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

但是人民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有赖法院司法确认。人民调解的“调”重情理,司法裁判的“诉”重法理,二者之间的衔接需要司法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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