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人拒不承认实施盗窃,坚持“零口供”

法院:DNA排除他人作案嫌疑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1月08日

  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两名被告人坚持“零口供”,拒不承认具体盗窃事实。然而,公诉机关出示的监控视频证据和DNA鉴定证据却完整展示了两名被告人的盗窃事实。2018年12月27日,宝山法院对本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唐某和朱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本案件作为疑难杂案,由宝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国新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董学华出庭公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公安分局领导率30余名公安干警旁听了这一场两个半小时的庭审。

公诉机关:

入室盗窃40万元现金

据宝山检察院指控,唐某、朱某经预谋,于2018年8月15日凌晨3时许,至宝山区某汽车配件公司,从西侧铁栅栏缺口处钻入该公司内部,攀爬至二楼平台,剪开防盗窗进入办公室,后撬门进入财务室撬开保险箱窃得现金40万元。

检察机关查明,同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在其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被查获现金24万余元及鞋子、旧手套、手电筒等物品。被告人朱某在其暂住地被抓获,并当场被查获现金15万余元、手机2部。

检察机关提请以盗窃罪追究唐某和朱某的刑事责任,且由于唐某、朱某均有故意犯罪前科,均是累犯,建议依法从重处罚。

两被告人:

拒不承认实施盗窃

庭审中,唐某辩称自己没有到过案发地,也没有实施盗窃,民警在其住处查获的现金是其朋友刚刚归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唐某的辩护人则提出,公安机关并没有查获作案工具,在两名被告人处扣押的金额与报案失窃的金额不符,未达到被害人报案的40万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

朱某也辩称,自己没有到过案发现场,并称案发现场的监控模糊,不能证明自己和唐某二人实施了盗窃。朱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提出,本案中犯罪起意是唐某,且盗窃行为的主要实施者是唐某,朱某在共同盗窃过程中所起作用是辅助作用,作用较小,从事后分赃来看,朱某不知道犯罪的金额,只被告知窃得30万元,且仅分得了15万元,应认定为从犯,请求对朱某从轻处罚。

之后,朱某当庭认罪,并希望认定自己有坦白情节,但是拒不供认自己和同案犯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

法院:

DNA鉴定排除他人嫌疑

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两名被告人均不承认具体的盗窃事实,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证实唐某、朱某的体貌特征与案发现场实施盗窃人员的体貌特征相似,且公安机关在两人住处和随身均查获到的大额钱款与失窃钱款数额相当。同时,公安机关从案发地点提取的生物性物质,通过DNA鉴定,该生物性物质是他人的概率分别是10的十六次方分之一和10的十九次方分之一,基本可以排除为案外人所留。公诉机关已提交了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唐某、朱某的犯罪事实。

关于唐某、朱某主从犯的认定部分,宝山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分工虽略有不同,但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盗窃犯罪的预谋、准备、实施和分赃,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朱某在到案后的首份笔录中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之后又予以翻供,且朱某在当庭审理中表示其愿意认罪,但又拒不供认自己和同案犯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因此对朱某依法不能认定坦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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