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店员工“假”核销“真”偷卖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1月15日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为牟利,施某伪造免税进口香烟的核销数据并私自将香烟销售。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施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5.2万元,烟店老板林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8.2万元。

2016年9月,施某利用自己担任上航中免公司员工的便利,篡改公司免税品销售单据,伪造免税进口香烟的核销数据。10月26日晚20时许,施某驾车将位于机场大道100号上航中免公司浦东仓库外装配间中的通过上述手段已核销的15箱专门在国际航班上销售的免税进口香烟共计750条,运至仓库附近,销售给在浦东新区开设烟杂店的林某。

林某在明知施某所卖香烟为免税进口香烟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其后,施某又将该仓库外装配间中的另外5箱免税进口香烟共计250条运至仓库附近,交给其朋友马某带走,待日后销售。

经鉴定,涉案香烟均是真品卷烟。经计核,被告人施某走私香烟1000条,偷逃应缴税额25万余元;林某从施某处收购走私香烟750条,偷逃应缴税额18万余元。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施某在明知涉案香烟是在特定场所销售的免税品,仍采取篡改销售数据的方式,擅自在境内销售牟利,该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林某在明知被告人施某销售的免税进口香烟是走私进口的货物,仍直接向施某非法收购,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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