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拘留羁押现状反思与完善进路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1月16日

  【内容摘要】异地拘留羁押作为网上追逃过程中的伴生问题,是司法实务部门及理论界研究的模糊地带。基于实证方法,课题组发现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多方面困境,牵涉到其制度功能的顺利实现。对此,如何探索异地拘留羁押的完善方向,更好地保护被羁押者权利,以规范公权力有序行使,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异地拘留  羁押  执法规范化

□王国兴  李月  陈曦  刘美辛

一、调研背景

2016年6月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应着眼于规范侦查取证行为,而随后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更是提出,要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的执法办案体系,实现执法行为标准化,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从长远看,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不仅仅是为了回应现实中出现的警察执法负面舆情,在更宏观的层面上,这是为了适应新时代对公安刑事执法的新要求,确保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能使命,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刑事执法活动中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由于跨区域网络金融犯罪、电信诈骗等案件频发,网上追逃成为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手段。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立案地机关可以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签发拘留证,将其基本情况和拘留证上网,一旦异地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抓获,即可以进行就地“寄押”,并在一定期限内由立案地公安机关押解,在带回后继续原先的侦查工作。从制度规范层面上看,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异地拘留羁押的程序、效力等问题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事实上,这一制度主要是通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部门规章及各地公安机关的内部规范文件规制的。由于缺乏体系性的立法思路,在内容衔接上并不周延,导致实践操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适用上的缺口。从这个意义上看,其距离当前执法规范化的政策要求仍存在着一定的提升空间,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与反思。

二、制度运行中的现实问题

异地拘留羁押制度为办案人员及时侦破案件、协调追逃工作提供了可能路径,但笔者调研后发现,其在实践中极易产生错用、误用,而偏离刑事诉讼中应持守的正当价值。具体言之,主要存在以下亟待克服的困境:

1、时间期限认定不一。当前,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外地机关抓获直至带回立案地机关羁押的这段时间,在法律性质的理解上存在三种不同意见。“计入说”认为应将异地寄押时间及押解路途时间一并算入拘留期限内,“折中的计入说”指出对押解路途的时间需视情况排除,“扣除说”则认为不应将异地拘留羁押这一阶段的时间计入拘留期间。由于尚未存在统一化的解释,这种分歧自然也反映在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协作配合环节上,影响了诉讼效率。

2、存在模糊性认识。抓获地公安机关往往认为其并非执行最终意义上的刑事拘留,通常直接适用有碍侦查的规定,暂缓履行通知程序,在这一过程中,嫌疑人家属的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而在讯问环节上,出于自身对案件并不存在实际管辖权的考虑,抓获地公安机关往往只是制作《询问笔录》核实被抓获人身份,而未在24小时内完成完整的讯问工作。

3、辩护权实现的有限性。在辩护律师的委任上,由于被羁押人对当地司法环境、律师业务水平缺乏一定认识,在选任上不具有合理判断的能力。而由于家属通知的不及时,使得其近亲属、监护人难以及时地为其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在会见权的行使上,一般认为,在临时寄押期间,辩护律师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理由是,临时寄押本身对于抓获地机关而言,由于其接触的案件信息链条并未充分,允许会见可能导致其他办案风险。在押解环节中,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控制,事实上剥夺了其人身自由,但此时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亦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和现实可能性。

4、被羁押人的权利救济缺失。在实践中,异地协作过程中的错误羁押、超期羁押等现象构成了其制度内在的风险。而一旦发生上述情况,被错误羁押者能否以自身权利受损向抓获地或立案地机关请求赔偿?抓获地机关在协助过程中是否享有绝对免责?目前,却尚无相关文件对这些问题进行明确。

三、健全异地拘留羁押制度的对策建议

探索寻找完善异地拘留羁押制度的有效路径和方法,实质上即是在公权力合理行使与私权利正当保护之间实现平衡。基于此,笔者在此试提出以下对策,以期对其未来的完善有所助益。

1、规范异地拘留羁押期间的法律性质。在期间的计算问题上,一方面需考虑到对羁押手段进行控制的人权保障需求,另一方面也应认识到侦查工作面对的客观环境。因此,对于异地拘留羁押期间的起算点,应明确是抓获地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并由其签字之日,并允许对押解路途的时间做适当的扣除,从而确立一种弹性、灵活的操作标准。

2、明确立案机关与异地机关的法定职权。在寄押开始后,应由抓获地机关了解相关案情后代为讯问,并依照法定程序做好文书记录、保存等工作。对于有条件的地区之间,可采用立案地机关“远程讯问”的方式,以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内容,对相应事实进行固定。此外,需明确由立案地公安机关通知被羁押对象的家属,其应主动进行联系沟通,核实是否存在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并由立案地公安机关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羁押对象的家属或单位。

3、构建及时有效的辩护权保障机制。

应当明确由抓获地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向犯罪嫌疑人履行权利告知的义务,并由立案地机关在通知家属时告知其可代为委托辩护律师进行介入。同时,要着力发挥值班律师制度在此的积极作用,为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化的法律帮助。而对于一般案件,要尽可能地减少会见的限制,让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实现,感受到侦查机关的文明与尊重。

4、探索围绕异地拘留羁押的针对性救济。一方面,各地公安机关可根据各自的客观情况,形成有法可依的内部赔偿标准;另一方面,对于刑事活动内的精神损害认定可考虑抛弃以往的“依附说”,使得精神损害的判断遵循独立的审查路径。同时,还应当重视侦查机关信息化办案水平的提高,从提高侦查能力的角度,防止错认、错拘的发生,努力从源头方面杜绝不当侵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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