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某小区开发商在向业主交付房屋时收缴维修基金172万余元。但开发商并未将钱存入维修专用账户,还欠下本应由自己承担的229万余元维修基金。后该小区出现年久失修、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却缺钱维修的问题,开发商却表示要找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要钱,不够的话让业主再凑。近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依法判决开发商将两笔维修基金共计400余万元存入维修专用账户。
辩称业委会不具诉讼主体资格
据该小区业委会称,房屋交付时,开发商要求业主交纳维修基金,但其收取后未依法将维修基金交至维修基金账户。维修基金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开发商未将其应交纳的及业主已交纳的维修基金缴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显属违法。而小区大楼年久失修,诸多设施设备都存在安全隐患,急需动用维修资金。
黄浦区相关政府部门多次出面协调维修资金事宜未果,小区业委会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后,就开发商侵害业主的权益行为提起诉讼。
小区业委会向法院诉请:开发商将应由开发商交纳的维修基金2294282.09元与小区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1720711.57元缴入维修基金专用账户。
开发商辩称,小区业委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未经所有业主授权,无权提起诉讼。开发商作为业主,对业委会的本次诉讼授权程序不知情,亦未授权。根据预售合同约定,业主交纳的首期维修基金,由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即案外人某酒店公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收取,与开发商无关,且诉请的金额均由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在所有业主授权下用于公共部位的维修,共计7981530.1元,首期维修基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小区业委会的请求权基础已经丧失,应再次筹集维修基金,而非向开发商提起诉讼。
法院支持诉请 开发商出维修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16日,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记载: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律师追讨小区维修基金、物业用房、确认小区地下车库属于小区物业管理区域,聘请律师所涉及的诉讼费用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中列支。
根据2003年12月10日开发商(甲方)与陈某等(乙方)所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显示,双方的约定包括:甲方已选聘案外人对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乙方的义务,以及承诺需依照规定交纳其名下应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煤、电话费等款项;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以及承诺收取乙方须支付的一切款项。
审理中,开发商确认未按上述约定交纳维修基金。而法院查明,2004年9月,小区业主根据开发商要求,将应交纳的首期房屋维修基金共计1720711.57元交付案外人。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小区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聘请律师追讨小区维修基金,符合法律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因此小区业委会是本案适格原告。同时,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依法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而小区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于2016年11月16日备案。因此,开发商未交纳首期维修基金,违反法律规定和预售合同约定。小区业委会的诉请,符合上述规定和预售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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