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 虎
最近一段时间,高通与苹果公司围绕专利展开的“战争”从法庭内打到法庭外,也从国外打到了国内。
在这个案件中,高通的专利是否属于“标准专利”成了关键问题之一。
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标准是一种技术要求,那么有可能在某些领域,尤其是电子信息领域,一些专利有可能被纳入标准之中。
一旦专利被纳入标准,如果这个标准是强制标准(一般为国家标准),就意味着生产某种产品必须实施他人的某项专利,纳入标准的专利成了无法迈过去的坎。那么,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如果专利权人不授权他人实施该专利,他人还能生产相应商品吗?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回复中回答了这个问题,根据这个回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
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的,依其承诺处理。”
根据这个回复,标准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拒绝许可他人使用标准专利,只不过有收费的权利。
另外,我国《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九条规定:国家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应当及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该声明应当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三项内容中选择一项:
(一)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三)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第十条则规定:除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国家标准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
根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以上规定,如果专利要纳入国家标准,专利权人必须同意许可任何人实施标准的时候实施专利,只不过可以选择免费或者收费。
有关标准专利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还是很清楚的,如果这个案件中高通公司的专利纳入了我国的标准,就不能阻止苹果使用。
反之,则可以要求苹果停止侵权(停止使用)。
这也是为什么在高通苹果之争中,双方会对涉案专利是不是标准专利针锋相对的原因了。
如果这个案件中高通公司的专利纳入了我国的标准,就不能阻止苹果使用。
反之,则可以要求苹果停止侵权(停止使用)。
这也是为什么在高通苹果之争中,双方会对涉案专利是不是标准专利针锋相对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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