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情享用”饮酒岂能无度?

酒类广告不当标识被罚6万余元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1月25日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因为“尽情”二字被用在了酒类广告上,东方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龙)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以下简称市工商检查总队)没收广告费用及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总计6.1万余元。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驳回了东方龙的上诉,维持市工商检查总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尽情享用”

不当标识惹纠纷

2016年,东方龙与罄玉酒庄有限公司签订了价款为1.2万元,发布时间为2016年10月15日到2016年11月14日的《广告承揽合同》。广告内容为“……罄玉酒庄元养珍藏干红葡萄酒……是老人也可尽情享用的精品葡萄酒”。没曾想,因为“尽情”两字被用在了酒类广告上,在2017年3月21日,东方龙被市工商检查总队通知需配合调查。

经查,东方龙在酒类广告中标注“尽情享用”,向消费者表达了可以不加拘束地饮用葡萄酒的意思,在一定程度上宣传了无节制饮酒。据此,在2017年8月22日,市工商检查总队向东方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由于该广告共发布159天,广告费用共计6.1万余元。

东方龙不服,于2017年9月7日向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2017年11月17日,原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工商检查总队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

东方龙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市工商检查总队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及原市工商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

宣传过度

两审均败诉被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工商检查总队有权依法查处在上海地区的广告违法行为。本案中,就广告整体内容来看,市工商检查总队作出该广告的宣传用语和表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含有诱导、怂恿饮酒及宣传无节制饮酒的意思表示的认定,并无不当。

东方龙投放的广告画面自2016年10月15日正式发布起,直至2017年3月23日才撤除,实际投放即造成影响天数为159天。广告费用的计算以《广告承揽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月(按31天)1.2万元,平均每天387.1元进行计算,广告费用应当为6.1万余元。根据《广告法》规定,东方龙被市工商检查总队作出没收广告费用及处6.1万余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实际仅收到广告费用1.2万元,却被市工商检查总队坚持以天数作为费用结算,被罚6万多元,判决后,东方龙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三中院认为,市工商检查总队对东方龙立案调查,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事先告知等执法程序并无违法之处。市工商检查总队认定东方龙具有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并根据《广告法》规定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原市工商局受理东方龙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予以受理,通知市工商检查总队进行答复,复议程序合法。

本案所涉广告费用的计算,已由东方龙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亦经案外人罄玉酒庄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且与涉案《广告承揽合同》确定的广告费用标准相符,故对东方龙的异议,上海三中院无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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