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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法治报通讯员 董宪民
都说母乳是婴儿成长最自然、最安全、最完整的天然食物,但阳阳(化名)却从出生开始就没有喝上妈妈的母乳。只因医院闹了个乌龙,术前检查时医院查出阳阳的妈妈李女士是“小三阳”,便建议人工喂养孩子。在李女士打了回奶针后,医院才发现之前检查报告有误。李女士认为正是由于医院的误诊,导致阳阳不能正常母乳喂养。阳阳一家也因此与医院发生了纠纷,索赔人工喂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经过普陀区医调委的调解,这起母乳喂养权的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
检验报告闹乌龙母乳喂养成空谈
从怀孕初期,李女士就了解到了母乳喂养的好处,她也因此坚定了用母乳喂养孩子的决心。近临产期,她入住了普陀区某二级甲等医院,经产前检查胎儿宫内窘迫、胎膜早破,需行剖腹分娩。术前检查医院出具的肝功检验报告HBSAg:阳性。这也意味着李女士有“小三阳”。
于是,临床医师立即告知李女士“小三阳产妇不宜母乳喂养婴儿,以免将肝炎传染给孩子”。尽管万分舍不得孩子没有母乳,但为了孩子的安全着想,李女士还是同意注射回奶针。
然而事后,医院检验科发现前期检验报告可能有误,建议复查。经复查,李女士的肝功显示为阴性,说明前期检验报告错误。然而此时,新生儿阳阳已经没有机会吸上妈妈的乳汁了。为此,李女士及其家属与医院发生了纠纷。
李女士一家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由于医方检验报告错误,在没有进一步复查核实的情况下就给李女士注射了回奶针,导致阳阳不能正常母乳喂养,于是,向医方提出了婴儿人工喂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赔偿诉求。
而医院则认为,给予回奶的药物注射是经李女士本人同意后注射的,并且没有造成产妇人身损害的后果,故不同意赔偿。双方多次协商均未果。
缜密分析
打下调解基础
该纠纷委托了普陀区医调委进行调解。接到案件后,按惯例医调委集体讨论了此案,根据病历资料和双方的观点对此案提出分析意见。从案件的医疗行为来看,大家一致认为,医方违反了卫生部制定的诊疗护理规范所规定的查对制度,检验科在写报告时没有认真进行查对,将肝功阴性写成肝功阳性,构成医疗过错;主治医师看到此报告与产前检查报告不一致时也未进行复查,就作出医嘱:“小三阳产妇不宜母乳喂养婴儿,建议给予回奶的药物注射”,构成未尽诊疗义务的过失。医方的过失行为和婴儿不能正常母乳喂养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按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没有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后果,患方认定这是一起医疗事故有点欠妥。
其次,分析该案该不该补偿,应补偿多少?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医方应对自己的医疗差错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后果不仅是指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的损失。由于医方的过错,本可以母乳喂养婴儿的,现因打了回奶针只能人工喂养婴儿,必然增加了患方的经济负担,医方不予补偿是没有道理的。医调委将分析意见与医方沟通后,得到了医方的认可,同意给予患方适当的精神补偿。但是,医方的补偿和患方的诉求两者差距很大。
入情入理
调解水到渠成
此时,调解员将重点放在与患方当事人的沟通上。在耐心听取当事人关于纠纷事实陈述后,调解员询问李女士:“你提出的5万元赔偿要求有什么法律依据?”当李女士无言以对时,调解员向当事人宣传讲解了国家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适用的是有限责任原则,即享受基本医疗、赔偿数额要与实际损害相当的原则;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虽无具体的数额规定,但法律精神是既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方式,又要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及当地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的精神。
调解员还特地聘请了儿科专家和李女士一家沟通,让她明白婴儿人工喂养的科学知识,并非是奶粉越多越好,人工喂养的婴儿应根据需要喂养,以避免过度进食,4个月后开始逐渐增加辅料,李女士听后表示非常感谢。
在与患方沟通后,调解员建议医方主动上门去和患方沟通,医方听取了调解员的建议,由医务科长、主治医生拿着鲜花、拎着水果上门向李女士赔礼道歉,医方的诚意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双方都表示愿意坐下来协商解决。调解员看到解决纠纷的时机已水到渠成,于是适时将调解建议和盘托出。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平息了纷争。
【调解点评】
调解员在解决医疗纠纷时应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办理,客观公正。医患纠纷中患者需要的不仅仅是经济的赔偿,更是情绪的宣泄与心灵的抚慰,人民调解员应站在双方立场,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医患双方考虑,真情实意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但当涉及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必须依法处事,无私办理。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文件,让医患双方共同接受。
在此案中,医调委先是通过集体讨论,集中多位调解员丰富的知识与经验,给出公正合理的建议,使其更加专业、客观、合理。患者因为医方的检验报告错误导致婴儿不能正常母乳喂养,遂认定为医疗事故,要求医方进行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这时就需要调解员公正客观的专业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的责任认定,认定其为医疗纠纷。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医患双方的耐心劝说,细心沟通,并为患方在育儿方面提供了专业的知识指导,同时建议医方上门道歉看望患者,让双方进行沟通协商,从而达成和解意见。明确双方的利益关系,理顺责任承担的法律关系,找到双方的矛盾纠纷点,获取双方信任,公正合理地坚持法律原则,是人民调解员在处理医患纠纷时的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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