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后退货退款转身又起诉十倍赔偿

法院:牟利意图明显 驳回诉请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4月01日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在淘宝购买商品后,王某要求退货退款并得到店主同意后,仍旧向法院提出“十倍赔偿”,是否合理?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驳回了王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8年9月26日、28日,王某在一淘宝店铺购买了6份“成人参能量糖”,合计支付7100元。从淘宝店的网页宣传可见,涉案产品是马来西亚原装进口,从产品外包装看,无任何中文标签。

签收货品后,王某便申请退货退款。2018年10月10日,商家将涉案产品的全部货款退还给王某。

随后,王某却以涉案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淘宝店全额退还购物款并十倍支付赔偿金7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申请退款,并接受淘宝店的退款,可视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涉案纠纷已获解决。王某要求淘宝店主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王某认为,即使消费者购买后尚未使用,仍然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十倍赔偿。退款退货不代表协商解除合同,而是维权的开始。

上海三中院认为,王某有多宗类似网购,在较短时间内多次重复、大量购买与涉案商品雷同的商品,均未开封即主张退货退款和十倍赔偿,购买行为显然不是为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牟利意图明显。法律允许消费者在食药领域知假买假,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食品市场,而非成为个人的牟利手段。因此,王某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消费者。

此外,本案双方已就涉案商品协商一致并实际完成了退货退款,王某就已处理完毕的纠纷再行主张十倍赔偿缺乏依据。

虽然规范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实不要求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赔偿前提,但仍然明确规定赔偿以损害为前提,这种损害至少应为客观存在的金钱损害。而本案中,王某因涉案商品受到的金钱损失随着退货退款的完成已实际得到填补,其亦未向法院说明还存在其他损害,因此十倍赔偿诉请已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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