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4月29日

  ●事件回顾

小明向小胖借款1万元,并写下借条约定一个月后偿还。一个月后,小明没还钱,小胖也没催。三年多过去了,小胖想要回当年借给小明的1万元,小明却不同意。

●法院判决

小胖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小明返还1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胖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法院为什么判决驳回小胖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经过法定期间而导致该权利的消灭,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和降低诉讼成本。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在我国,2017年10月1日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2017年10月1日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旧法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13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新法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188条

●风险提示

权利人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发生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援引时效而享有抗辩权拒绝权利人请求的情况。

主讲人介绍:

张子贝,上海一中院民四庭法官助理,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硕士。爱好长跑、篆刻、看电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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