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道路未设警示标志 居民踩空摔骨折

闵行区虹桥镇龙柏七村居委调委会耐心引导化解纠纷
上海法治报 2019年04月30日

  □法治报记者  金勇

法治报通讯员  张峥华

小区施工,道路改造,韩先生晚上回家时一脚踩空不慎跌倒,造成手臂骨折。由于与施工方无法在各项赔偿上达成一致,韩先生向闵行区虹桥镇龙柏七村居委调委会求助,申请调解。

调解员在查明事发情况后,通过疏导和沟通,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多次耐心调解,双方均同意作出退让,圆满解决了此次纠纷。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某日的深夜,韩先生打完麻将回家,像往常一样走在小区的主干道上。小区正在进行“美丽家园”工程的施工,小区主干道路也在改造之列,由于路面与窨井盖高低不平整,韩某踩空不慎跌倒。韩先生当晚便在家人陪护下送至医院,经诊断,韩先生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手臂肘关节粉碎性骨折,需住院开刀,用进口不锈钢钉和钢板加以固定,手术医疗费用一共花去了近9万元。出院以后,在子女的陪同下,韩先生来到居委调委会申请调解,并要求施工方承担医疗费9万多元,以及后续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12万元。

【调解过程】

接到该起纠纷后,调解员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韩某提出的人身伤害赔偿要求,认真梳理了相关材料、查看了当晚的监控视频等。同时,调解员考虑到伤者以及家属的情绪,决定首先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

调解员了解到,韩先生一方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施工方未针对道路不平的情况设置警示牌或警示标志,该行为导致其造成严重损害,足以构成民事赔偿;而施工方某公司的负责人钱某则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韩先生自己不小心、没有仔细看路面,才跌倒损伤的。但是钱某认可韩先生的医疗费并愿意承担责任。因此,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韩先生提出的关于后续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方面的赔偿要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以及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方的确需要承担韩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经过前期的疏导和沟通,调解员决定邀请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协调。由于前期工作准备充分,调解开始时比较顺利,但是韩先生的伤势还需要后续恢复治疗,治疗费用会有所增加,而施工方只愿意承担部分费用,并认为后续的治疗费和护理费不应由自己承担,因此双方对具体的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调解就此陷入僵局,双方不欢而散。为了能够尽快化解矛盾纠纷,调解员及时调整策略,决定和施工方的负责人钱某进行单独的沟通交流,向他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析本起纠纷的关键点,明确告知他需要承担的责任,并告诉他如果走法律程序,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九十一条,他可能需要支付的赔偿费用比韩先生现在提出的还要多,这其中还包括了诉讼费和律师费。钱某听了调解员的一番劝导后,经过思考表示愿意退让,但是关于费用方面还需要向上级公司汇报。

经调解员情理结合多番劝慰疏导,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作出退让,最终就纠纷解决达成共识,并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签署协议后,钱某当日支付了赔偿金,双方矛盾纠纷就此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美丽家园”改造而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双方当事人对客观事实并无争议,主要的矛盾焦点集中于受害方提出的关于后续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方面的赔偿要求,双方对赔偿金额的意见差异较大,导致案件的调解难度增加。

调解员首先在调解前通过认真梳理相关材料、查看当晚监控视频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充分地调查;然后通过细心和耐心的沟通,从双方当事人的环境、立场、角度和心情上思考问题,将心比心,分析得出争议焦点,并制定相应的调解方案;在调解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方法,运用适当的法律法规,帮助当事人分析和认识各种纠纷解决方案的利弊,从而引导当事人做出退让,促使双方达成共识,成功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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