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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记者 金勇
法治报通讯员 张峥华
小学生上体育课时不慎颈部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过检查,该学生被诊断为颈二椎体轻度滑落。责任该谁承担呢?学生家长就此找到闵行区江川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接到该案后前往学校进行调查。学生家长认为是学校的责任,学校则强调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调解员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和劝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纠纷得以化解。
上体育课颈部受伤赔偿金额起纠纷
就读于闵行区江川路街道某小学的学生刘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不慎颈部受伤,学校老师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甲医院诊断发现颈椎未见明显骨折,颈椎略侧弯。一个月后,刘某因恢复情况不佳,又前往乙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颈二椎体轻度滑脱。事后,刘某的监护人袁某就刘某体育课受伤一事前往闵行区江川路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
接到该案后,调解员立即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了解。由于这是一起校园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当时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并获悉这是一起在体育课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刘某和同学们在老师的带领下来到体育场进行体验运动,自由活动期间,刘某与其他几个同学在操场上追逐打闹,不慎摔倒致使头颈部撞击地面,从而发生了这起事故。事发后,校方立即将学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联系刘某父母,后也多次进行探访。虽然校方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起到了防止事态恶化的作用,并明确愿意补偿的态度,但双方就损害赔偿金额的问题分歧较大。
家长要求学校负全责耐心调解化解纠纷
刘某父母认为,学校理应负责学生在校上课期间的安全,因此课堂活动期间学生遭受伤害所导致的全部损失都应由学校负担。而学校一方认为,虽然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伤害是校方的失职,校方的确应进行赔偿,但考虑到在学生进行自由活动前,体育老师一再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况且老师无法时时刻刻注意到每个学生的动态,因而校方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此次事件中过错责任小,要求校方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不合理。可见,调解最大的争议点就是对于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因此,要想调解顺利,需要双方在金额上作出让步。
调解员在获悉双方的态度后,组织双方针对伤害赔偿问题进行面对面的调解。调解会上,刘某的母亲态度强硬,认为校方应该全部负责,并提出包括医药费、慰问金等费用共两万元;而校方代表顾某某则坚持原有的主张,认为校方已尽到了必要的保护义务,愿意对医院开具的医药费收据进行赔付,也愿意支付一定补偿金,但对非医院开具的,如推拿馆等服务机构的收据,拒绝赔偿。
眼看当事双方陷入了僵局,调解员决定先将争议焦点暂时搁置,先从双方的利益着手进行劝解,指出考虑到目前小孩还在学校读书,肯定是希望学校和家庭能够彼此友好相处,如果因为这个问题而闹得双方都不愉快,很有可能会耽误孩子学习,而若因此大动干戈安排小孩转学,那更是得不偿失。此外,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关爱孩子,培育其健康成长是学校应尽的职责和本分,如果这起事件处理不好,也会给其他同学和家长留下负面印象,影响了学校的信誉和形象。因此建议双方都能够为对方考虑,各让一步。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沟通与劝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最后商定:校方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学生刘某一定的医药费、慰问金。双方就此事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至此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和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学生在校活动期间,校方对其负有安全监管的责任和义务,若校方存在失职导致学生受到侵害的,校方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学校对在校学生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调解员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首先注重前期的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获悉双方想法;然后再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在调解遇到瓶颈时,搁置争议焦点,从双方利益着手,结合法理情,加强沟通,促进理解,从而使双方互谅互解,最终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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